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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確立其在面對使用者侵權行為時免責的條件。首先,網路服務提供者需透過契約、電子傳輸或自動化系統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並配合執行核可的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此外,提供者應通知使用者若多次侵權,將終止服務,並公布聯繫窗口資訊。對於傳輸或儲存的侵權內容,提供者須在未篩選或修改資訊、未直接從侵權中獲利、及接獲通知後迅速移除內容的條件下,免於賠償責任。若資訊儲存或搜尋服務提供者收到不實通知致損害,提出通知者須承擔賠償責任。此法規旨在平衡著作權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權利與義務,促進網路環境的規範化與合法化,同時保護各方利益,並由主管機關針對執行細節訂定辦法,確保法律的操作性與公平性。

 

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民事免責事由之共通要件(著作權法第90-4條)

第90-4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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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網路服務提供者需符合特定條件以適用免責規定,包括透過契約、電子傳輸或系統偵測方式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執行。此外,應告知使用者若多次侵權,將終止服務,並公布聯繫窗口資訊。其需執行主管機關核可的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連線服務提供者收到侵權通知後,將其轉寄使用者視為履行通知義務。若著作權人提供的技術措施獲核可,網路服務提供者須予配合執行,以保障著作權人權益,並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連線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之情形(著作權法第90-5條)

第90-5條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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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連線服務提供者在特定條件下對使用者侵權行為免責,包括資訊傳輸是由使用者發動或請求,且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均透過自動化技術完成,服務提供者未對資訊進行篩選或修改。此條款旨在平衡使用者權益與網路服務的便利性,避免服務提供者因使用者的不當行為承擔不合理責任,從而促進網路運營的穩定與合法化。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之情形(著作權法第90-6條)

第90-6條

有下列情形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存取之資訊。

二、於資訊提供者就該自動存取之原始資訊為修改、刪除或阻斷時,透過自動化技術為相同之處理。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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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免責的條件包括未改變存取的資訊內容,且當資訊提供者修改、刪除或阻斷資訊時,快速存取服務透過自動化技術執行相應處理。此外,當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應立即移除或阻止涉侵權內容,確保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保護,同時減輕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風險,提升網路服務的可信度。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之情形(著作權法第90-7條)

第90-7條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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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可在以下情形下免責:其對侵權行為不知情、未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利,以及收到通知後立即移除或阻止他人訪問侵權內容。此條文旨在鼓勵服務提供者及時處理侵權問題,防止對著作權人造成更大損害,同時保障其提供合法服務的權利,推動互聯網環境的規範化。

 

搜尋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之情形(著作權法第90-8條)

第90-8條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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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搜尋服務提供者在三種情況下可免責:對搜尋或連結的侵權資訊不知情、未從中直接獲利,以及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迅速移除或阻止侵權資訊的訪問。這條規定確保搜尋服務的正常運營,同時要求其在發現問題時迅速採取行動,平衡著作權保護與搜尋自由的需求,促進網路信息流通的合法性。

 

提供資訊儲存服務執行回復措施時應遵守事項(著作權法第90-9條)

第90-9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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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須於處理侵權內容後,依約通知使用者;若使用者提出回復通知,應將通知轉送給著作權人。著作權人需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供訴訟證明,否則提供者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恢復內容或提供其他方式恢復。此規定平衡著作權人與使用者的權利,確保雙方的合法利益獲得保障,同時防止無依據的刪除行為影響使用者的正當權益。

 

依規定移除涉嫌侵權之資訊對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90-10條)

第90-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

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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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據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嫌侵權的內容或相關資訊時,對涉有侵權的使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樣地,若在知悉使用者涉嫌侵權後,出於善意採取移除或限制存取措施,服務提供者亦不負擔賠償義務。此條款的設計旨在保障網路服務提供者在面對侵權指控時能採取合理措施,同時避免其因善意執行法律義務而遭受不當訴訟,進一步確保法律的公正與操作的可行性。

 

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90-11條)

第90-11條

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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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若導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服務提供者受到損害,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款強調提出通知或回復通知的誠實性與責任性,旨在防止不實申訴或回復對他方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確保各方在行使權利時必須謹慎和正直,從而維護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與運作環境。

 

各項執行細節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著作權法第90-12條)

第90-12條

第九十條之四聯繫窗口之公告、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九之通知、回復通知內容、應記載事項、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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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九十條之四關於聯繫窗口公告的相關規定,以及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九關於通知、回復通知內容與應記載事項、補正等相關執行細節,均由主管機關依法制定具體辦法。此條款旨在授權主管機關針對法規執行的技術性和操作性細節作出規範,確保規定能在實務操作中順利執行,同時提供必要的法律框架和指引,以確保權利保護和義務履行的有效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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