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條款旨在懲治妨害刑事偵查與審判公正性的行為。第164條規定,若藏匿罪犯或逃脫者,使其隱避,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若為他人頂替亦同。第165條針對偽造、湮滅、隱匿或使用虛假證據的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166條指出,若在他人刑案判決確定前自白湮滅證據罪行,可減輕或免除刑罰。第167條對於協助犯人或逃脫者的親屬給予減輕或免除刑罰的規定。這些條款強調保障刑事案件中證據的真實性及刑事追訴程序的公正性,以防止干預司法。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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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64條主要規範「藏匿人犯罪」與「頂替罪」的行為,旨在維護刑事司法秩序,防止違法者逃避法律制裁。根據本條規定,藏匿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者,或協助使其隱避的行為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類行為通常涉及協助逃犯躲避法律追捕,阻礙司法機構的正常運作。此外,本條第二項提及「頂替罪」,即行為人故意冒名代替真犯,企圖妨礙刑事偵查或審判。此行為同樣構成犯罪,法定刑與藏匿罪相同,皆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立法上,這些規定意在維護社會的公正與秩序,強調法律對於協助犯人逃逸或干擾司法程序的行為不容寬恕。實務上,若有共同犯罪者涉及此類行為,往往面臨加重處罰,因為其行為已超出一般共犯的範疇,觸及妨害司法公正的底線。

 

湮滅刑事證據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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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65條旨在懲罰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具體針對「證據偽造、變造及湮滅罪」。本條規定,若行為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涉及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則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任何人故意篡改、偽造或隱匿證據以誤導法庭或干預審判結果。偽造或變造證據,指行為人故意製造虛假證據或篡改真實證據,使其偏離事實真相;而湮滅或隱匿證據,則是指行為人將原有的證據銷毀或藏匿,阻礙其在訴訟中被檢驗或採用。這些行為均嚴重干涉司法調查和審判程序,破壞案件的真實性和公正性。本條文適用範圍廣泛,不限於案件當事人,任何人若介入偽造、隱匿證據,都將受到法律制裁。這不僅體現法律對司法誠信的高度重視,也警示社會不得藉由不法手段影響司法結果。

 

犯湮滅證據自白之減免(中華民國刑法第166條)

第166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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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66條規定「自首減免」的條款,適用於第165條所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罪」的犯罪行為者。本條文指出,若行為人在涉及他人刑事案件的裁判確定前,自行向司法機關承認其偽造、隱匿證據等行為,則法院可以對其減輕或免除刑罰。立法者設置此條款的目的是鼓勵犯罪行為者自白,幫助司法機關及早發現真相、糾正錯誤,避免案件因證據不足或錯誤證據而導致不公正的判決。這種做法既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又有助於恢復案件的真實性。然而,是否減輕或免除刑罰,仍需考量行為人的自白時機及其對案件審判的影響。若自白時案件調查已接近結束,或自白內容無助於實質審判結果,則法院可能僅會減輕而非免除刑罰。總體來說,此條款在法律中兼具懲戒與激勵功能,促使行為人及時懺悔並協助司法。

 

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中華民國刑法第167條)

第167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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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67條屬於「親屬間犯罪減免責任」的規定,適用於親屬基於情感或義務而幫助犯罪者逃避法律責任的情況。根據本條,若行為人是犯人的配偶、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因圖利該犯罪者或脫逃人而犯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罪」或第165條「證據偽造罪」,法院可以酌情減輕或免除其刑責。此條文的立法理由在於考量家庭情感和倫理關係。親屬之間因血緣或婚姻關係,自然存在情感上的聯繫,有時難以拒絕幫助至親,即使這種幫助涉及違法行為。立法者因此設置減免責任的條款,以彰顯法律對人性和家庭倫理的理解。然而,本條文也不是無條件免責。法院在決定是否減輕或免除刑責時,會考量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及行為後果。如果行為嚴重妨害司法程序,則可能僅會減輕刑罰而非完全免除。此規定在法律與親情之間尋求平衡,既維持司法公正,也照顧家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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