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一章總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性騷擾防治法》旨在防治性騷擾,保護被害人權益,透過法律規範明確處理程序,推動社會重視,營造健康安全的環境。其適用範圍依事件發生場域及當事人身份而定,若其他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則依其處理。本法明確定義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並針對術語如「部隊」、「學校」及「機構」進行界定,避免適用爭議。中央由衛生福利部主管,地方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統籌政策制定、執行及推廣。地方政府須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負責案件處理及教育推廣,委員組成兼顧專業與多元性,確保女性比例過半,進一步提升性騷擾防治效能,保障社會公平與正義。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

第1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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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法旨在防治性騷擾並保護被害人權益,規範性騷擾事件的處理與防治。其適用範圍依事件發生場域及當事人身份而定,若《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對處理與防治另有規定,則適用相關法規。本法制定目的是為了透過具體法律規範,建立系統化的處理程序,確保被害人受到公平對待,同時推動社會對性騷擾的重視,形成更健康安全的生活與工作環境,達到全面防治的效果。

 

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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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定義性騷擾為違反他人意願、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分為一般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一般性騷擾包括損害人格尊嚴或造成心理恐懼等情況,並可能對工作、教育等方面產生負面影響。權勢性騷擾則指利用權力對受監督、指導者進行騷擾。本條透過明確界定性騷擾行為,為法律執行提供依據,同時促使社會更加理解性騷擾的本質與影響,進一步推動防治措施。

 

名詞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3條)

第3條

本法所稱部隊,指國防部所屬單位。

本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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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針對術語進行定義,包括「部隊」、「學校」及「機構」等,以確保法律適用範圍明確。「部隊」指國防部所屬單位,「學校」涵蓋所有公私立學校及特殊學校,而「機構」則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此條文透過明確範疇,避免法律適用過程中因解釋模糊而產生爭議,進一步強化法律的執行力及效益。

 

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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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說明本法主管機關的層級與分工。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則分由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負責。透過明確主管機關的責任劃分,確保性騷擾事件在不同層級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並促進政策與實務的連結,達成全面防治性騷擾的目標。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性騷擾防治法第5條)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一、研擬與審議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及協助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事項。

四、培訓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六、辦理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七、彙整與統計性騷擾事件之各項資料及建立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

八、辦理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九、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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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性騷擾防治政策及執行,包括制定政策、督導地方機關、提供被害人支持、培訓專業人員、推廣教育及宣導,並進行數據統計與研究。該機關應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參與諮詢,且女性代表需佔總數一半以上。此條強調中央在政策制定與推廣上的核心作用,並確保決策多元化與專業性,進一步提升性騷擾防治成效。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設立及職掌(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並應遴聘(派)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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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地方政府須設立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負責政策規劃、案件處理、被害人支持及推動教育宣導等事項。審議會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擔任召集人,成員需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女性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一半。本條確保地方層級的專責機構能有效執行性騷擾防治,並藉由多元委員組成提升政策執行的公正性與代表性,為受害者提供更全面的保護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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