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四章申訴及調查程序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性騷擾防治法第四章詳細規範性騷擾事件的申訴、調查及審議程序,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與有效。被害人可依法提出申訴,一般性騷擾需於知悉後兩年內提出,但不可超過事件發生五年;權勢性騷擾則為知悉後三年內,且不得超過七年。未成年被害人得於成年後三年內申訴,採書面或言詞方式向相關機關提出。調查程序要求接案後七日內展開,兩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並由女性比例不低於一半的調查小組負責,秉持客觀、公正與專業原則,避免重複詢問。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提交主管機關後,需經審議會審議,並可能視情況重啟調查或等待司法程序終結。最終結果應書面通知當事人,若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同時,調查期間行為人及相關單位須依法配合,提供資料,不得妨礙,以保障調查順利進行及案件公平處理。


性騷擾事件申訴與期限(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

第14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期限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規定,分為一般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兩類。一般性騷擾須於知悉事件發生後兩年內提出申訴,但若距事件發生已超過五年則不予受理;權勢性騷擾的申訴期限則為知悉事件後三年內,且不得超過事件發生七年。若被害人在事件發生時未成年,則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若依原規定期限更長,則從其規定。申訴可採書面或言詞形式,依行為人所屬單位或發生地點向相關機關提出。若申訴逾期、不合法定程式或撤回後重提,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

第15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審議會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依前項規定辦理;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應適時通知案件辦理情形;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為第一項調查及審議會為第二項調查,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15條規範性騷擾事件的調查程序,要求受理單位於接到申訴或移送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於兩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並需通知當事人。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特定案件時,須指派女性比例不低於一半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調查過程中,應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並充分保障雙方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最終,調查單位需提交調查報告及建議,移送主管機關進一步處理。

 

審議與決議程序(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第四項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應提報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審議認有必要者,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重行調查後再行審議。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審議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會審議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申訴案件調查結果之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訴人、行為人、原移送單位及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行為人之所屬單位。

申訴人及行為人對於前項調查結果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第1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在收到調查報告後,需提報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審議會可重組調查小組再行調查。若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審議會得決議暫停處理,待司法程序終結後再繼續。審議結束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及行為人調查結果及理由。若當事人對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以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

 

調查配合義務(性騷擾防治法第17條)

第17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17條明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在調查性騷擾事件時,相關行為人及協助調查者需配合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該條文強調了各相關單位與當事人配合調查的法律義務,以確保調查程序的有效性與公正性。同時,該規定也保障了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避免因阻撓或不配合行為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確立了嚴謹的法律程序基礎。
 
分享此頁
  8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