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六章罰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性騷擾防治法罰則章節針對不同情形設立詳細規範,以維護社會正義並保障被害人權益。意圖性騷擾者,若乘人不及抗拒進行親密接觸,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若利用權勢更將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對性騷擾案件的媒體報導若違反保密義務,廣播、出版或網路媒體須接受高額罰鍰,並可能面臨內容下架等處置。此外,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行為人將依情節不同面臨數萬元罰鍰,而相關防治措施的疏失亦會導致懲處,要求機構或單位積極履責。針對性騷擾案件相關人員的不當差別待遇,法條亦明文禁止並設罰鍰,確保公平環境。若行為人妨礙調查,將被罰款並重複處罰,確保案件公正解決,為受害者提供制度性支持。

 

意圖性騷擾之刑事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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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任何人意圖性騷擾,利用被害人無法抗拒之時機,進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及其他隱私部位等行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若行為人是利用工作、教育或權勢等優勢地位,犯上述行為,將面臨加重至二分之一的刑罰。此外,本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即需由被害人提告後,司法機關方可追究刑事責任,充分保障被害人意願。

 

媒體違反被害人保密義務之處罰(性騷擾防治法第26條)

第26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為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防止危險擴大或其他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不罰。

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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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26條針對媒體違反被害人保密義務的行為作出明確規範。廣播與電視事業若違反保密規定,將被處以六萬至六十萬元的罰鍰,並限期改正;若未改正,得重複處罰。其他媒體如出版品、網際網路等,違反相關條文,則負責人可能面臨同額罰鍰,並可能遭受內容移除等措施。此外,在特殊情況下,如被害人已死亡,若報導具有社會公益價值,得免除罰則,充分考量社會利益與被害人隱私間的平衡。

 

性騷擾行為之行政罰則(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

第27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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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成立後,可能面臨行政罰則。若屬於權勢性騷擾,處六萬至六十萬元罰鍰;非權勢性騷擾則處一萬至十萬元罰鍰。本條旨在對行為人施加經濟壓力,以達到警惕與懲戒的效果。此外,本條特別規定,裁處權的行使以被害人提出申訴為起點,並在三年內有效。這一時效規範,既保障被害人的追訴權,又避免長期懸而未決的法律問題。

 

違反性騷擾防治措施之罰則(性騷擾防治法第28條)

第28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致被害人權益受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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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28條對違反性騷擾防治措施的行為加以懲處。未依第七條落實防治措施者,將被處二萬至二十萬元罰鍰,並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能被反覆處罰。若未能履行相關義務致使被害人權益受損,罰鍰額度相同。本條旨在促使機構與單位積極履行防治性騷擾的責任,為營造安全環境提供制度保障,避免因疏失而造成受害者進一步的傷害。

 

不當差別待遇之罰則(性騷擾防治法第29條)

第29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當之差別待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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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9條規範,任何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或僱用人,若對性騷擾案件相關人員進行不當差別待遇,將被處以一萬至十萬元罰鍰,並須限期改正;若未改正,將被重複處罰。本條規定強調禁止報復性歧視行為,確保受害人及相關人員能在公平環境下維權,進一步鼓勵更多受害者勇敢面對性騷擾問題。

 

調查配合義務違反之罰則(性騷擾防治法第30條)

第30條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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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30條,若行為人在調查過程中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將被處以一萬至五萬元罰鍰,並可能重複處罰。此條文的設立,旨在確保調查程序的順利進行,促進事件的迅速與公正解決。對於不配合調查的行為人施加經濟懲罰,意在警告行為人改正態度,並為被害者尋求正義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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