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旨在提升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水平,保障住戶的生活品質與安全,並促進社區環境的和諧與秩序。條例明確指出,如未規範事項,應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以補充規定,確保法令完整性與合法性。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與縣市分別由市政府與縣市政府負責,確保各層級政策執行與監督的統一性。條例針對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等名詞提供明確定義,奠定法律基礎,避免管理紛爭,並促進決策民主性與執行效率。此條例體現對住戶權益的重視及社會整體和諧發展的追求,為公寓大廈提供穩定的生活與管理框架。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

第1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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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本條例旨在提升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水平,保障住戶的生活品質與安全。透過規範管理方式,促進社區環境的和諧與秩序。條文明確指出,本條例是針對公寓大廈相關事宜的專門法規,若本條例未有具體規定,則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補充適用,以確保管理的完整性與合法性。這不僅為住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有助於提升整體居住環境的品質,進一步促進社會整體的和諧與發展。

 

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條)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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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本條例明確了主管機關的層級與分工,中央層級由內政部負責,直轄市則由市政府管理,縣市由縣市政府主管。這樣的架構確保了在不同層級的行政區域中,公寓大廈管理能有統一的政策指導及執行機制。各層級的主管機關在執行本條例時,負責協調與執行相關措施,並監督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促進住戶權益保障及管理制度的完善。

 

名詞定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第3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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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例定義了多個關鍵名詞以規範用語,包括公寓大廈的結構與使用範疇、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的區分、以及管理組織與服務角色的職責。透過精確的定義,條文建立了清晰的法律基礎,避免在管理與使用過程中產生誤解。例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的設置,是為了確保決策的民主性與執行的效率性,而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則是實際承擔執行與維護的角色。這些定義清楚地勾勒出公寓大廈管理體系的框架,為住戶提供穩定的生活與管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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