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章管理服務人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執業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公司登記後,申領登記證方可執業。此舉確保公司具備合法資格,提升管理專業水準,並保障住戶利益。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可委任持有登記證或認可證的管理維護公司或人員執行相關事務。公司應聘僱具認可證的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責任,服務人員則需按核准業務範圍執行事務,嚴禁認可證借用或同時任職多家公司,並參與定期訓練。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訂,涵蓋資格條件、業務規範、訓練內容及登記費等事項,確保制度完備並促進行業專業發展。

 

執業許可登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1條)

第41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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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必須依法辦理執業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可從事相關業務。首先,公司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公司登記程序,隨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登記證為該公司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的合法憑證,未取得登記證前,不得進行任何管理維護相關事務。這項規定確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具備法定資格,並保障受管理服務的公寓大廈權益,同時提升行業的專業化水平和信譽。

 

管理維護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

第42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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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等有權委任合格的管理維護公司或服務人員處理事務。管理維護公司或服務人員需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證或認可證,這些憑證是執行管理維護業務的法定依據。透過委任或僱傭具專業資格的公司或人員,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事務得以專業化、系統化地執行,從而保障住戶的共同利益,促進公寓大廈的有效運作與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執行業務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

第43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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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須依規定進行業務執行。首先,公司應聘僱一定數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的管理服務人員,並負責對其進行監督與考核。其次,需指派具資格的服務人員處理具體管理維護事務。此外,管理維護公司應嚴格依照業務執行規範操作,確保服務質量與合法性。這些規定有助於提升行業的專業標準與信任度,並強化對管理維護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受僱之管理服務人員執行業務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

第44條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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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的管理服務人員需依相關規定執行業務。首先,應按照核准的業務範圍及項目處理管理維護事務;其次,不得將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的認可證執業;第三,禁止同時受聘於兩家以上公司;最後,需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的專業訓練。這些規定旨在保障管理服務的專業性及合法性,同時確保服務人員持續提升其專業能力與素養。

 

受僱以外之管理服務人員執行業務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5條)

第45條

前條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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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非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的管理服務人員,也需遵守特定規定進行業務執行。他們應依核准的業務類別及項目處理管理維護事務,並且不得將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認可證。此外,這些人員也需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的相關訓練活動,以維持其專業技能與資格。此條文目的在於強化對獨立執業管理服務人員的規範,確保他們的服務質量與專業水平。

 

管理維護公司及人員管理辦法之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

第46條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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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其人員的資格與管理均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執行。這些辦法涵蓋公司與人員的資格、聘僱條件、登記證及認可證的申請、核發程序,以及業務執行規範和責任。同時,也規範訓練的內容、方式及時數,以及訓練承辦機構的資格與責任。此外,登記費的收費基準亦包含其中。此條文確保相關規範全面且細緻,進一步保障管理維護工作的專業化與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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