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章附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本法適用範圍及例外情形,並強調資料管理的合理性與彈性。例如,第51條指出,自然人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或公開場所中取得未與其他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均不受該法限制,但境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的資料處理仍適用本法。第52條明定公務機關可委託相關單位辦理業務,且受委託者須負保密義務。第53條要求法務部與主管機關訂定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參考以統一標準。第54條則強調修法前取得的非當事人提供資料,應依規定告知後才能利用,違者視為違法。第55條授權法務部制定施行細則以細化執行規範,確保法律實用性。第56條規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部分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展現法律推行的彈性與實務性,為保障個人資料安全提供法律基礎與具體指引。

 

除外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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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了適用範圍的例外情形。首先,若自然人以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為目的,而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則不受該法的限制。此外,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取得的影音資料,若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也不適用該法。然而,若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境外對中華民國人民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本法規定。此條文確保法律適用具有合理性與彈性,同時保障國民在境外的資料安全。

 

委託及保密義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2條)

第52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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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52條規定了執行權限的委託方式及保密義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可將其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條規定的權限,委任或委託所屬機關、其他機構或公益團體辦理。受委託人員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資訊,必須依法保密。此外,公益團體不得接受當事人授予訴訟實施權,以自己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此條文旨在明確委託管理機制並防止濫用權利,維護當事人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之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

第53條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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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53條要求法務部聯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作參考。此舉旨在統一各界對個人資料處理的範疇與目的之理解,確保資料使用的透明性與合法性。這項規定不僅有助於防範濫用,還能提高公務及商務運作的效率與可信度,為個人資料的妥善管理提供法律基礎。

 

告知義務及處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

第54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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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第54條,對於在修法前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若於修法後需繼續處理或利用,應依第九條規定告知當事人。未告知者即視為違反第九條規定。此條文特別強調了告知的重要性,確保當事人在資料處理過程中有充分的知情權。透過此規範,不僅促進透明化,也對違規者設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保障個人資料的合法使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5條)

第5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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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55條授權法務部訂定本法的施行細則,作為本法具體實施的依據。施行細則的存在,使法律條文能更具操作性,提供執法機關與社會大眾清晰的指引。此條文反映了法規設計的實務需求,確保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的效率與公正性,同時為法律框架的執行提供有力保障。

 

施行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6條)

第5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刪除及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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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56條明確規範本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部分條文自公布日即施行。這樣的設計讓法律具備彈性,便於配合社會發展與行政需求逐步推進。本條文凸顯了法律在制度推動中的階段性安排,確保法律的有效落實與社會接受度,提高法規運行的實用性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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