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

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二節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二節明確規範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會計基礎及會計年度的管理要求,以確保稅務申報的正確性與財務管理的規範性。第21條要求營利事業設置並保存能正確計算所得的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由財政部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稅務稽徵的透明性與公平性。第22條規定會計基礎的選擇應依組織型態決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或現金收付制,並提供變更的合法程序,以平衡稅務管理的嚴謹性與實際運作的靈活性。第23條則規範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但允許因特殊需求經核准後變更起訖日期,滿足多樣化行業的運作特性。整體規範兼顧了稅務管理的效率與企業經營的靈活性,促進了營利事業財務紀律的維護與稅務稽徵的公平發展。

 

營利事業帳簿憑證及會計管理條款(所得稅法第21條)

第21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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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所得稅法第21條明確規定,營利事業應設置並保存能正確反映其營業狀況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利正確計算營利所得。這些帳簿憑證應完整記載交易內容並遵循法定要求進行保存與管理。財政部制定的相關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帳簿憑證的設置、取得、使用及保管等事項,確保會計紀錄的真實性及可靠性。此條文的核心目的是加強稅務稽徵的透明度與公平性,同時促進營利事業的財務管理規範化。違反此規定的行為,可能導致稅務處罰或影響財務報表的可信度,對營利事業的營運帶來不利影響。

 

會計基礎(所得稅法第22條)

第22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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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所得稅法第22條,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因組織型態而異。公司組織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確保收入與費用在發生時記錄,以反映實際財務狀況。而非公司組織可依營運習慣或規模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更為簡單靈活。若需變更會計制度,非公司組織必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向稽徵機關申報,確保制度變更的合法性與連續性。此規定的彈性設計平衡了稅務管理的嚴謹性與實際運作的便利性,有助於不同類型企業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會計制度。

 

會計年度(所得稅法第23條)

第23條

會計年度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依據所得稅法第23條,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原則上為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然而,對於因原有習慣或特殊營業季節需求的企業,可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起訖日期,此舉旨在滿足特定行業的實際運作需求。標準化的會計年度制度有助於稅務申報及稽核的一致性與效率,然而彈性核准的設計則顧及了多樣化的產業需求。這一規範平衡了稅務管理的效率與企業營運的靈活性,保障了稅務公平與經濟發展的並重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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