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二節明確規範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會計基礎及會計年度的管理要求,以確保稅務申報的正確性與財務管理的規範性。第21條要求營利事業設置並保存能正確計算所得的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由財政部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稅務稽徵的透明性與公平性。第22條規定會計基礎的選擇應依組織型態決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或現金收付制,並提供變更的合法程序,以平衡稅務管理的嚴謹性與實際運作的靈活性。第23條則規範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但允許因特殊需求經核准後變更起訖日期,滿足多樣化行業的運作特性。整體規範兼顧了稅務管理的效率與企業經營的靈活性,促進了營利事業財務紀律的維護與稅務稽徵的公平發展。
第21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22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23條
會計年度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