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

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三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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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稽徵程序中第三節調查,規範了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的調查核定與相關程序。稽徵機關接到申報書後,需派員調查並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可採分業抽樣方式設定標準,對異常申報進行個別調查。核定稅額後須發送通知,若符合免退免補條件可以公告替代通知。納稅義務人需配合提示帳簿文據,若未依規定提供,稽徵機關得依現有資料核定所得額;對重大逃稅疑案則得調查資產淨值與資金流程,納稅人需舉證有利事實。此外,調查期間納稅人可因正當理由申復,稽徵機關需於資料提送後七日內返還文件,特例下可延長。此一系列規範旨在保障稅收公平並兼顧行政效率與納稅人權益。

 

調查核定(所得稅法第80條)

第80條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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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0條規範了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得稅的調查與核定方式。稽徵機關在收到申報書後,需派員進行調查,並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為提高效率,可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依據不同產業核定所得額標準。如果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所得額高於標準,即以其申報數為準;若低於標準或有異常情況,稽徵機關可進行個別調查核定。此外,核定各業標準時需徵詢同業公會意見。具體查核方式與準則由財政部制定,以確保公正性與一致性。

 

核定稅額之通知及更正(所得稅法第81條)

第81條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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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1條規定稽徵機關須依查核結果向納稅義務人發送核定稅額通知書,其中包含各計算項目的核定數額。若通知書的記載或計算有錯誤,納稅義務人可於十日內請求更正。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若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應退稅款已退回、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或應補應退金額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可透過公告方式代替通知書送達。此條款簡化行政流程,同時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體現了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靈活性與便民性。

 

第82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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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1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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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簿文具之提示(所得稅法第83條)

第83條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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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第8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需提示證明所得額的帳簿及文據,否則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帳簿與文據應按稽徵機關指定時間送交調查,但如因特殊情形,得經申請後由稽徵機關派員就地調查。若納稅義務人未按通知提示相關文件,稽徵機關可依既有資料核定所得額,並保留重新核定的權利,以確保稅收公平性及稽徵效率。

 

淨值調查法(所得稅法第83-1條)

第83-1條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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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3-1條針對重大逃漏稅嫌疑案件,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核准之調查人員可調查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營業資料。如調查結果證明有逃漏稅事實,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的情況應負舉證責任。此條款旨在強化對重大逃稅行為的追查力度,確保稅收公平,並要求納稅人主動提供正確資訊以支持自身立場。

 

備詢及申復(所得稅法第84條)

第84條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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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4條規定,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可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備詢。若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出席,應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申復。此條款保障稽徵機關調查效率,同時尊重納稅義務人的合理權益,並提供申復機制,平衡行政需求與個人權益。

 

戶籍異動副本之分送(所得稅法第85條)

第85條

戶籍機關依法辦理戶籍異動登記時,應抄副本分送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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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5條明定戶籍機關在辦理戶籍異動登記時,應抄送副本給當地稽徵機關。此舉旨在確保稽徵機關及時掌握納稅義務人的最新戶籍資訊,便利所得稅管理,並防範稅收遺漏。

 

掣給收據(所得稅法第86條)

第86條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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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提供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需掣給收據,並在帳簿文據提送完成後七日內返還。如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後可延長七日。此條款保障納稅義務人資料的妥善處理及返還時效,提升行政透明度與稽徵程序的公正性。

 

第87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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