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度量衡定程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06條)
第206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6條的立法精神,主要是維護度量衡標準的公正性,確保商業交易及社會活動中的公平秩序。此條文針對意圖「行使之用」而製造或變更違反法定標準的度量衡行為,設立刑責。簡言之,凡是故意製造、竄改或修改度量衡,使其偏離法定標準,並意圖供交易或商業使用,即可能觸犯此法條。「度量衡」是指日常使用的重量、長度、容積等標準工具,如秤、尺或量杯等。若有人違規製造或修改這些工具,使其度量偏離標準,將可能導致不公交易,侵害消費者或商家利益。此行為已經超越民事責任,進而成為影響公共秩序的刑事犯罪,故刑法設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刑責,以遏止不法行為,維護經濟活動的誠信和可靠性。
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07條)
第207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7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的度量衡,處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此法條的核心在於制裁那些故意販賣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度量衡工具,如秤、尺或量杯等,因為這些工具若被不法修改,將直接影響市場交易的公平性。此條文特別強調「意圖供行使之用」,意即行為人明知度量衡偏離法定標準,仍然將其出售供他人使用,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一般的商品瑕疵問題,而涉及故意破壞市場秩序與交易公信。度量衡是衡量商品品質與數量的重要工具,一旦被篡改,可能導致消費者受騙、商業糾紛或市場混亂,因此,法律透過刑事處罰來防止這類行為,維護經濟活動的誠信及社會秩序。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08條)
第208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8條旨在懲處「行使」違背定程的度量衡行為,以維護市場交易的公正性和度量衡標準的嚴謹性。該條文分為兩項:第一項針對一般行使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度量衡者,處以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則針對從事業務的人,若在其業務活動中行使違背定程的度量衡,處以更重的刑罰,包括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強調的是「行使」行為,即實際使用不合標準的度量衡工具進行交易或計量,無論是否故意製造或販賣,只要有使用行為,即屬違法。特別對從事業務者加重處罰,反映法律對於商業活動中誠信原則的高度重視,因為業務活動涉及大眾利益,使用不法度量衡將對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因此需要更高的法律責任和制裁。
沒收物(中華民國刑法第209條)
第209條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09條規定,凡屬違背定程的度量衡,無論該度量衡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應沒收之。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徹底排除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度量衡工具,以維護市場交易的公正和社會經濟秩序。度量衡是用來測量重量、長度、容積等的重要工具,若偏離法定標準,將對交易雙方造成不公平的影響,甚至可能引發欺詐行為。因此,法律不僅對製造、販賣及行使不合法度量衡設有刑事責任,還進一步要求沒收這些工具,即使其並非犯罪行為人的財產,亦不得例外。這種全面沒收的規定,旨在杜絕違法度量衡在市場上流通的可能性,從而達到預防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維持公平交易的效果,是對公共利益的必要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