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規範了偽造、變造及不實記載的文書和印文的行為,目的是維護社會信任及文書的真實性。第210條至第215條中,針對偽造私文書、公文書、護照、旅券等證明文件,若行為足以造成損害,設有相應的刑罰,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3條及第214條還特別規定,若公務員或業務人員在文書中登載不實資訊,也將受到處罰。此外,第216條明確規定行使偽造或不實文書者依偽造罪論處。對於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署押等行為,則由第217條至第219條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第220條擴展了文書的概念,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視為文書,使法律更符合現代科技應用。此章以明確規範防止文書及印文的偽造行為,保障交易和行政活動的真實性與公信力。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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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若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所稱「私文書」指的是非公務機關製作的文書,包括私人間的合約、借據、票據等。偽造是指未經許可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變造則是對已有的真實文書進行竄改,例如修改日期、金額或內容。法律設立此條罪名,旨在維護文書真實性,避免因文書不實導致社會信任破壞或經濟損失。行為人如無正當理由進行偽造、變造,即使尚未實際造成損害,因其行為已具備損害可能性,也可構成犯罪。實務上,若偽造行為涉及商業或金融文書,如支票、借據,則可能影響交易安全,法官會根據案件情節輕重來決定刑度。該罪屬於追訴權時效長達十年的犯罪,且具有告訴乃論性,需經被害人告訴後檢察官才會提起公訴。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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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或變造公文書,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罪名之設立,主要是為維護公文書的真實性與公信力。所謂「公文書」係指由公務機關、政府機構或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的文書,如官方文件、執照、證書等。偽造行為包括未經許可冒用公務人員名義簽署文件,而變造則是對真實公文書進行不實修改,如更改內容或簽名。此罪較偽造私文書罪(第210條)刑度更重,原因在於公文書具有高度的公共信任與法律效力,若被偽造或變造,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偽造公文書罪屬於重罪,最低刑度為一年徒刑,顯示法律對此類行為的高度重視。此外,該罪並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在發現相關行為時,可主動提起公訴,不需經被害人告訴即追究刑責。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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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12條針對偽造、變造特定類型的證件、證書作出規範,並規定行為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九千元以下。本條所涉及的文書包括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等相類的證書或介紹書。這些文書通常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和社會信任,偽造、變造此類證件可能導致個人權益受損,甚至影響社會秩序。例如,偽造護照或旅券可能造成國境安全問題,偽造免許證或特許證則可能使無資格者非法享有權利或資格。由於此類文書直接關係到個人身份、專業能力及合法權益,偽造或變造行為容易造成實質或潛在損害。因此,法律對此行為設置刑罰,即使行為尚未造成實際損害,只要具有損害可能性,即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本條罪屬於較輕罪行,法官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減輕處罰,並可選擇判處拘役或罰金作為替代處罰方式。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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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在明知內容不實的情況下,仍將虛偽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中,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罪名通常稱為「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公文書的真實性及公務行為的公信力。公文書作為政府機關對外傳達決策、執行公務的重要依據,其內容應具備真實性和合法性,否則可能引發對社會和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例如,公務員在土地登記、稅務核算或許可證核發中虛報數據,可能導致財政損失或違法利益的產生。法律規定此罪的最低刑度為一年,顯示出對此類行為的嚴厲處罰,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務機關的信譽。值得注意的是,此罪屬於公訴罪,檢察官無需等待告訴即可主動追訴,強調國家對公務員違法行為的高度重視和嚴正態度。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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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14條針對行為人明知內容不實,卻指示或促使公務員將虛偽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中的行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條文旨在懲罰那些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力,刻意誘導公務員製作不實公文書的人。公文書在公務活動中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虛假登載可能導致錯誤決策、財產損失或社會秩序混亂,尤其是在涉及土地登記、稅務申報、證照核發等情況下,虛報內容可能直接損害公共利益。相較於第213條公務員自行登載不實的情形,第214條適用於非公務員行為人,其刑度較輕,但仍足以表現出對此類違法行為的嚴懲態度。此罪屬於公訴罪,檢察官可依職權主動追訴,無需等待被害人告訴,顯示出法律對公文書真實性及政府公信力保護的高度重視。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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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若明知內容不實,仍將虛偽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的文書中,且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條文旨在懲治從事專業業務的人,利用其職務上的權限或信任製作虛假文書。例如會計師、律師、醫師或不動產仲介等專業人士,若在工作報告、合約、申報文件中虛構事實,可能對當事人或公眾利益造成實質損害,甚至影響金融市場或公共信任。業務文書因其專業性和法律效力,通常被視為可信且真實的文件,因此一旦被虛假登載,後果可能十分嚴重。相較於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罪,第215條適用於業務上製作的專業文件,並且強調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法律透過此規定,希望能維護業務行為的誠實性,保障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對故意虛報或誤導行為進行嚴格懲罰。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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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16條規定,若行為人使用依第210條至第215條製作的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的文書,應依各該條文的罪名和刑度處罰。本條旨在懲治那些不僅偽造或變造文書,還將其實際使用於各種交易或法律程序中的行為。這些文書包括偽造私文書(第210條)、公文書(第211條)、特定證件(第212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3條)、以及業務人員登載不實(第215條)。若行為人利用虛假的文書進行申報、申請、交易或交付,可能對社會秩序、經濟安全及公共信任造成嚴重影響,因此行使偽造文書與偽造行為本身同樣受重罰。例如,使用偽造的土地登記證書進行不動產交易,或持偽造的護照進行國際旅行,不僅是製作虛假文書的行為,更進一步侵犯公共秩序和他人權益。本條強調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與原本製作偽造文書罪同等處罰,藉此全面打擊文書犯罪,保障文書真實性與法律公信力。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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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或盜用他人印章、印文或署押,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罪名包括兩部分:「偽造」和「盜用」。偽造是指行為人未經許可,非法製作他人的印章、印文或模仿簽名,以假冒他人身份;盜用則是未經持有者同意,擅自使用真實的印章或簽名。印章、印文和署押具有確認文件真實性和法律效力的功能,在合約、財產交易、法律文件等場合均具重要性,因此被偽造或盜用可能造成重大損害,例如財產損失或法律責任錯誤歸屬。此條文的刑度設計較輕,屬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示出其對偽造、盜用行為的基本懲罰,但仍然保有對違法行為的警惕和制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該罪屬於公訴罪,即使未有實際損害發生,只要具備潛在損害可能性,檢察官可依職權提起公訴,反映法律對維護文書真實性和公信力的重視。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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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18條針對偽造或盜用公印、公印文的行為,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所稱「公印」和「公印文」是指公務機關、政府機構或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所使用的印章或印文,具有高度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偽造公印,是行為人非法製作類似於政府機關印章的印鑑,意圖假冒官方身份;而盜用公印,則是行為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真實的政府印章或印文。這類行為可能導致法律文件的失真、違法決策的執行或公共信任的喪失。例如,使用偽造的政府印章簽發許可證,可能使無資格者獲得非法權益,進一步損害公共利益。刑法對此類行為規定較重的刑度,反映對公共信任和政府權威的高度重視。值得一提的是,本條同樣適用於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具備潛在損害風險的情形,檢察官可依職權提起公訴,以維護文書真實性和政府機關的公信力。

 

沒收之特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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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19條規定,凡是偽造的印章、印文或署押,無論是否屬於犯人本人,一律沒收。本條旨在防止偽造文書犯罪工具的再次使用,並徹底消除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後續風險。偽造的印章、印文和署押是製作虛假文件的重要工具,具有高度欺騙性和危險性。如果不加以沒收,這些偽造物品可能再次被利用,造成更多法律紛爭和社會損害。例如,偽造的公司印章若被不法分子再次使用,可能導致虛假合約的簽訂,對金融交易和公司信譽造成嚴重損害。因此,本條規定無論這些偽造物品是否仍在犯人手中,法院皆可依法予以沒收,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這樣的沒收措施是一種保全性處置,不僅僅是對行為人的處罰,更是預防未來犯罪的重要手段,展現法律對偽造文書行為的高度重視及對社會信任的維護。

 

準文書(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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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20條規定,凡是在紙張或物品上所記載的文字、符號、圖畫、照片,以及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中顯示的聲音、影像或符號,只要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達用意,即視為文書。本條的立法目的是為適應現代社會多樣化的表達方式,將傳統文書以外的資訊載體納入法律保護範圍。隨著科技進步,數位文件、電子郵件、錄音檔案等非紙本資料已廣泛應用於商業、法律和日常生活中。這些資訊載體具有法律效力,能作為證據或契約依據,若被偽造、變造或盜用,可能造成與傳統紙本文書相同的損害。因此,本條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資料視同文書,以確保這些新型態文件能受到法律同等保護,防止偽造行為侵害公共信任和個人權益。該條文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刑法本章(文書罪)及其他涉及文書的罪名,顯示出法律對於數位化資訊時代犯罪行為的高度重視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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