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十六章之一的妨害風化罪包含多種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及其法律懲罰規範。第230條針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發生性交的行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1條規定,意圖讓他人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容留或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媒介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若使用詐術,亦適用此規定。第231-1條針對以強暴、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他人進行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第233條與第234條規範了涉及未成年人及公開猥褻行為的處罰條件。第235條規定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的行為,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第236條則指明第230條所述罪行為告訴乃論,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可追訴。


血親為性交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30條)

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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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30條是針對近親間發生性行為的刑事規定。該條文明定,與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發生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家庭倫理和社會道德價值,防止近親間因血緣關係而可能產生的不當性行為,並預防可能對家庭結構和成員心理健康造成的傷害。直系血親包含父母、子女、祖父母等,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則包含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兄弟姊妹等。這樣的規定也考量遺傳學風險,因為近親性交可能會增加子代遺傳性疾病的風險。需要注意的是,此罪名屬於告訴乃論,即必須由受害者提出告訴,檢察機關才會起訴。在實務中,由於涉及家庭隱私和倫理道德問題,案件的處理往往相對敏感且複雜,當事人可能面臨重大的心理壓力和社會污名化,需審慎考量法律與心理輔導的雙重支持。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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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31條針對“引誘、容留或媒介營利性猥褻行為”進行規範。該條文明確禁止任何人意圖讓男女與他人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並以此營利,違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旨在打擊性剝削和非法仲介行為,特別是針對以金錢利益為目的的仲介行為。若行為人使用詐術手段,如欺騙、隱瞞或威脅等,情形更加惡劣,仍適用相同的刑罰。此外,條文特別規定,若公務員包庇、縱容他人從事上述犯罪行為,則須依前述刑罰加重至二分之一,即最高可處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此規定反映法律對公務員違法行為的嚴厲態度,因為公務員應負有維護法律公正和公共利益的責任,一旦濫用職權包庇犯罪,將嚴重損害社會秩序和法治精神。因此,法條透過加重處罰以達到嚇阻效果,保障社會倫理及民眾權益。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31-1條)

第231-1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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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31-1條是針對嚴重性剝削行為的規範,重點在於對利用暴力、威脅等強制手段迫使他人進行性交易的行為進行嚴厲懲處。根據該條文,若行為人意圖營利,並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等方式,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迫使男女與他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一高刑罰設計,反映法律對嚴重侵犯個人身體自主權及人權的行為絕不姑息的態度。此外,若有人參與媒介、收受、藏匿或協助隱避被害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文旨在打擊不僅是主犯,還包括所有協助行為,以杜絕此類性剝削犯罪的鏈條。公務員若包庇上述犯罪行為,將依各該項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彰顯對公職人員濫權包庇的不容忍態度。此外,未遂犯也將受到處罰,強化法律的嚇阻效果,保護社會秩序與個人尊嚴。

 

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之加重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32條)

第232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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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32條針對特定關係中的性剝削犯罪進行加重處罰。此條文明定,若行為人利用自己對被害者的監督、扶助、照護權限,或丈夫對妻子,犯下《刑法》第231條第一項(引誘、容留或媒介營利性交或猥褻行為)或第231-1條第一項、第二項(以暴力、恐嚇等強制手段進行營利性剝削),則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規定的重點在於懲治濫用權力與信任關係的行為。被害人通常處於弱勢,對加害人存在依賴或信任,尤其是在監護、照護或夫妻關係中,這種信任被行為人惡意利用,對受害者造成更大的心理傷害和身體剝削。因此,法律加重處罰以強化對受害者的保護,並提高對加害者的嚇阻效果。實務上,這一規定也提醒監護人、照護人以及配偶應秉持誠信和善良的原則,嚴禁以任何形式侵犯對方的權益,否則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旨在維護家庭倫理及社會公正。

 

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33條)

第233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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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33條主要針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犯罪進行規範。該條文明定,若有人意圖使未滿16歲的男女與他人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並採取引誘、容留或仲介的方式,即便不以營利為目的,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採用詐術,如欺騙或誤導未成年人,則適用相同的刑罰。此外,條文進一步加重處罰,若行為人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犯上述罪行,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項規定反映出法律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剝削行為的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易受引誘和誤導,因此需要特別的法律保護。這樣的規範旨在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嚇阻犯罪行為,並對以營利為目的的剝削者施以更重的懲罰,遏止性交易和性犯罪的發生,維護社會道德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公然猥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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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34條旨在規範公然猥褻行為,維護公共秩序與社會風化。根據該條文,若行為人有意圖供他人觀賞,而在公共場所或可被公眾看見的地方進行猥褻行為,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此規定強調對公共空間和他人觀感的尊重,禁止任何在公共場合進行的不雅行為,避免對社會大眾造成不良影響。條文進一步指出,若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而犯此罪,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這一加重處罰的設計,主要是針對利用猥褻行為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人,以提高對其的法律懲罰力度。營利性的猥褻行為不僅侵犯公共秩序,更涉及到對社會倫理道德的破壞,因此需要嚴格規制。這一法律條文反映出我國對維護公共道德、保護社會大眾免受不雅行為滋擾的決心,同時強調對營利性不法行為的嚴懲,以確保社會風化的穩定和秩序。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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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35條旨在防制猥褻物品的散布和流通,以維護社會風化與公共道德。根據該條文,散布、播送、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展示、供人觀賞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此規定的核心在於禁止任何形式的猥褻內容公開流通,以防止對社會大眾、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維持公共秩序和道德標準。條文進一步規定,若行為人意圖散布、播送或販賣,而製造或持有上述猥褻內容,同樣適用相同刑罰。這反映出法律不僅針對實際散布者,也對製作、持有並準備進行不法交易的人進行懲處,藉此從源頭遏止猥褻物品的擴散。此外,第三項明定,不論上述猥褻物品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予以沒收。此舉是為防止猥褻物品再次進入市場流通,保護社會風氣免受影響。綜上所述,該條文的設計旨在嚇阻不法行為,保護公眾免受猥褻內容侵害,並維持社會的道德秩序。

 

告訴乃論(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

第236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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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條規定,第230條所涉及的“近親性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意即此罪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機關方能進行偵查和起訴。這一設計主要考量到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家庭隱私及倫理道德,法律賦予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追訴的權利,以避免因強制偵查而對家庭成員造成進一步的傷害和困擾。近親性交行為通常發生在家庭內部,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的親屬關係和信任,若未經被害人同意便啟動法律程序,可能會對家庭關係造成更大的破壞。透過告訴乃論制度,法律允許當事人考量自身處境和家庭因素,自行決定是否報警或提起告訴,減少外部干預。然而,這也意味著當事人需承擔決策的壓力和責任。若被害者未能及時提出告訴,可能會喪失追訴權,導致加害人無法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因此,這一規定在保護家庭隱私與維護法律正義之間取得一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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