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九章妨害農工商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十九章的妨害農工商罪旨在保護農業、工業和商業活動的正常秩序,防止壟斷、欺詐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第251條規定,若無正當理由囤積糧食、民生必需品或公告的生活用品,意圖抬高價格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若以強暴或脅迫妨害流通,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散布不實資訊以影響交易價格,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加重刑責。第252條針對故意妨害他人農業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第253條和第254條對偽造、仿造已登記的商標或商號,或販售偽造商品的行為處以刑責和罰金。第255條則規定,對商品產地或品質做虛假標示者,或知情而販售、陳列或進口虛假標記的商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


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牟利之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

第251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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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51條旨在防止商人或個人透過囤積或散布不實資訊來操控市場價格,保障民生用品的供應穩定。條文第一項規定,對於囤積糧食、農產品、生活必需品等而不正當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二項則針對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妨害物品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三項針對散布不實資訊、意圖操控價格的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若使用廣播、網路等傳播工具,則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條文對於妨害物品販運的未遂行為亦處罰。這些規定旨在防範市場炒作及保障民生穩定。

 

妨害農事水利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52條)

第252條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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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52條的立法目的是保護農業用水的安全與農民的合法權益,避免他人惡意破壞水利設施,進而影響農事的正常運作。此條文規定,若有人意圖加害他人,故意妨害他人從事農業所需的水利設施,如蓄水池、灌溉渠道或抽水設備等,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項法律的設立,主要是為防止不法行為者利用水利設施來報復、勒索或妨害他人農業生產,因為農業對水源的依賴性極高,任何干擾都可能導致嚴重的農作物損失,甚至危害農民的生計。因此,此條文旨在保障農業經營者的基本權利,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的穩定性與公平性。

 

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53條)

第253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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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53條針對偽造或仿造已登記商標、商號的行為進行處罰,旨在保護商業信譽和消費者權益。條文規定,若有人意圖欺騙他人,故意偽造或仿冒他人已依法登記的商標或商號,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九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設立的目的,是為防止不法商人利用他人已有的品牌名稱或標識,誤導消費者購買偽劣產品,進而損害原品牌的信譽和市場利益。商標和商號的偽造不僅涉及不正當競爭,也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或安全隱患。因此,法律透過刑事處罰來威懾此類行為,保障市場秩序的穩定,並維護合法商業經營者的權益,確保消費者能夠正確辨識商品來源。

 

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54條)

第254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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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54條旨在懲治販賣、展示或輸入偽造、仿造商標或商號貨物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根據此條文,若行為人明知所販賣、陳列或輸入的貨物使用偽造或仿造的商標、商號,將面臨六萬元以下的罰金處罰。這項規定的設立,是為打擊商業欺詐行為,防止不法業者藉由銷售假冒商品來混淆消費者,從而損害原品牌的商譽和市場利益。假冒商品通常質量低劣,不僅危害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也損害合法商家的公平競爭權。條文透過罰金制裁此類行為,具有警戒作用,提醒業者應誠實經營,並促進市場環境的健康發展。此外,此法條也強化對進口假冒商品的管制,防止國內市場受到假冒商品的侵害。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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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55條針對虛偽標記商品的行為,設有刑事處罰,旨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持市場秩序。條文第一項規定,若行為人意圖欺騙他人,對商品的原產國或品質進行虛假標記或其他虛偽表示,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此處涵蓋假冒原產地、虛假標示品質等行為,這些行為往往會誤導消費者,導致其選購到品質不符預期的商品,進而造成財產損失或健康風險。此外,條文第二項規定,若行為人明知商品具有虛偽標記,仍然進行販賣、展示或輸入,也將面臨相同的刑罰。此條款旨在防範市場上不法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保護合法業者的競爭權益,並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法律透過此規定,對偽造標記商品的行為進行有效遏制,促進商品標示的透明性與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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