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二十四章《墮胎罪》規範了墮胎行為的刑罰。第288條規定,懷胎婦女自行或聽從他人進行墮胎,將面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出於疾病或生命危險之必要,則免刑。第289條針對受婦女囑託使其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致婦女死亡或重傷,則加重刑罰。第290條針對意圖營利的墮胎行為,加重處罰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罰金;若致婦女死亡或重傷,刑責進一步提高。第291條針對未經婦女同意的墮胎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則可處無期徒刑。第292條則禁止公開介紹墮胎方法或提供墮胎服務,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88條)

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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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 288 條針對懷胎婦女墮胎行為進行處罰,第一項明確規定,若懷胎婦女自行服藥或使用其他手段墮胎,將面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的刑責。第二項則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即使懷胎婦女並非自行決定,而是聽從他人指示進行墮胎,亦適用相同的法律責任。這反映出法律對生命權的重視,試圖藉此保護胎兒的生存權。然而,第三項也考量婦女因健康或生命危險時的特殊情況,若是因疾病或為避免生命危險而進行墮胎行為,則可免除刑責,顯示出法律對生命健康的平衡保護。這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防止不當墮胎行為,同時也保障孕婦在特殊情形下的生命安全。

 

加工墮胎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89條)

第289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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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 289 條旨在規範第三方協助懷胎婦女墮胎的行為,並設定相應的刑責。第一項規定,若第三人經懷胎婦女的囑託或獲得其同意而幫助墮胎,則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文主要在遏止他人介入並協助進行非法墮胎的情況,維護胎兒的生命權。第二項則強調,若因協助墮胎的行為導致懷胎婦女死亡,施行者將面臨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若導致婦女重傷,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反映出法律對墮胎行為後果的重視,尤其是在婦女生命或健康受到嚴重危害時,會給予加重處罰。此條文顯示出法律對生命保護的嚴謹態度,既保障胎兒生存權,也對婦女的生命與健康設置保護措施,防止非法墮胎行為對母體造成重大傷害。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90條)

第290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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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事故說法

 
刑法第 290 條針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墮胎的行為,加重處罰。第一項規定,若第三人意圖營利而協助懷胎婦女進行墮胎,將面臨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並可同時處以最高一萬五千元的罰金。此條文顯示出立法者對商業化墮胎行為的強烈譴責,認為此類行為不僅侵犯胎兒生命權,更是對孕婦健康和安全的威脅。第二項進一步規定,若因營利墮胎行為導致懷胎婦女死亡,行為人將面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並可加罰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若導致重傷,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同樣可併科罰金。這顯示出法律對營利墮胎行為的重視,尤其在造成婦女嚴重傷害或死亡時,會予以嚴懲,以達到遏止非法墮胎市場的目的,保障懷孕婦女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91條)

第291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 291 條規定在未經懷胎婦女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墮胎的刑事責任,屬於對孕婦人身權益的嚴重侵害。第一項明確指出,若行為人未經婦女的囑託或承諾,而強行使之墮胎,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反映出法律對侵犯婦女意願和自主決定權行為的高度重視,因為此類行為不僅侵害胎兒的生命權,更是對婦女身體自主權的重大侵犯。第二項進一步規定,若因此行為導致婦女死亡,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造成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重刑設置,顯示法律對此類惡性行為的強烈譴責。第三項規定即便未遂,也將予以處罰,以達到對此類行為的威懾作用。整體而言,該條文彰顯立法者對婦女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的嚴格保護,並嚴懲未經同意進行墮胎的行為。

 

介紹墮胎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92條)

第292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 292 條針對公然宣傳、介紹墮胎方法或進行墮胎服務的行為進行處罰,旨在防止社會大眾對墮胎行為的誤導,並減少墮胎行為的發生。根據該條文,任何人若透過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公開介紹墮胎的方法或相關物品,亦或是公開介紹自己或他人從事墮胎行為,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最高三萬元的罰金,甚至可以同時科處刑責與罰金。這條文反映出法律對於墮胎行為的不鼓勵態度,尤其是在未經合法醫療機構進行的墮胎手段上。公然宣傳墮胎不僅有可能誤導社會大眾,尤其是未成年或缺乏法律知識的群體,也可能助長非法墮胎行為的滋生,對婦女的生命和健康構成潛在威脅。因此,立法者通過此條文,強化對社會風氣和公共衛生的維護,並嚴格遏止非法墮胎宣傳,保護婦女身體健康和胎兒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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