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19-1條)
第319-1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1條為我國刑法對於未經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行為的處罰規定。根據該條文,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規定強調保護個人隱私權,防止性影像的非自願拍攝與記錄。若行為人意圖營利,提供場所或設備以便他人進行此類犯罪行為,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加罰金。此外,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散布、播送或公然展示性影像,亦適用相同處罰,顯示法律對於性影像的非法流傳採取嚴格禁止態度。最後,該條文也明確規定未遂犯應予處罰,強化對性隱私保護的法律效力,進一步遏止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
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19-2條)
第319-2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2條為我國刑法中針對以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攝錄他人性影像的犯罪行為所設立的專門條款。根據此規定,若行為人使用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進行性影像的攝錄,或強迫被害人自行拍攝,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最高五十萬元罰金。此條文強調行為人利用暴力或恐嚇的手段,不僅侵犯被害人的隱私,亦嚴重違反其身體自主權。若行為人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供他人進行此犯罪行為,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加罰金,顯示對協助犯罪者的嚴懲態度。此外,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散布、播送或公開展示這些性影像,將依相同刑度處罰。最後,條文也包含未遂犯的處罰規定,進一步強化法律對此類侵害行為的遏止,全面保護個人的隱私與身體自主權。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19-3條)
第319-3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3條針對未經同意擅自重製、散布或公開展示他人性影像的行為,設有嚴格的處罰規定。根據條文,未經他人同意而無故散布、重製或以其他方式公開他人性影像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最高五十萬元罰金。若這些性影像是依第319-1條拍攝,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示法律對於非法拍攝和流傳影像行為採取更高程度的懲罰。若性影像是依第319-2條以強暴、脅迫等手段攝錄而來,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七十萬元罰金,表現出對此類暴力犯罪的嚴厲懲處態度。此外,意圖營利而犯下以上各罪者,刑度可加重至二分之一,並且販賣性影像的行為亦同。最後,該條文規定未遂犯亦應處罰,進一步顯示法律對於性影像保護的重視,並強化對侵害行為的全面防範。
製作、散布、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不實性影像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19-4條)
第319-4條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319-4條主要針對利用科技手段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的行為,設立明確的刑事責任。條文規定,若行為人意圖散布、播送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展示,並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手段製作不實的他人性影像,且該行為足以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科或併科最高五十萬元罰金。此條文重點在於保護個人名譽與隱私,避免因虛假影像造成被害人社會形象受損。若行為人進一步將這些不實性影像散布、交付或公然展示,同樣適用上述處罰。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進行這類犯罪行為,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七十萬元罰金,販賣此類影像者亦同。此規範顯示法律對於科技濫用製作虛假性影像的嚴格禁止,並對涉及營利的行為加重處罰,以強化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沒收影像(中華民國刑法第319-5條)
第319-5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319-5條規定,針對第319-1條至第319-4條所涉及的性影像,不論其附著於何種物品或媒介,皆可依法沒收,不論該物品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此條文的設立,目的是為徹底消除性影像的流通與存留,避免再度散布或被非法利用。沒收行為不僅限於犯罪者的物品,亦包含第三人持有的相關物品,顯示法律對於性影像犯罪嚴格控制源頭的決心。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遏止不法行為者利用第三方協助或轉移媒介來逃避法律追究,強化執法效果,並最大限度保護被害人的隱私與名譽。此外,沒收措施也傳遞出嚴厲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的訊息,旨在阻斷不實或非法性影像在社會上的任何散布管道,展現出法律對於性隱私權保障的堅定立場。
沒收及告訴乃論之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319-6條)
第319-6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19-6條明確規定,第319-1條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以及第319-3條第一項及其未遂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此條文的設立,強調被害人在提告與否上的自主決定權。根據“告訴乃論”的原則,這類案件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機關才會介入偵辦及提起公訴,否則將不予處理。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量到性影像案件涉及高度的隱私性與敏感性,若被害人不願提起訴訟,強行介入可能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或額外困擾。因此,立法上賦予被害人一定程度的選擇權,以減少不必要的曝光和心理壓力。然而,這也同時要求被害人具備積極提告的行動,才能啟動法律程序,顯示法律對於性隱私權的重視,並保留對被害人意願的尊重,平衡法律介入與個人自主權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