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編總則第三章未遂犯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本章針對未遂犯的處罰規範。未遂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但未完成的情況,僅在特別規定下才予以處罰,並可減輕其刑責。若行為無法導致犯罪結果且無危險者,不罰。若行為人自行中止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可減輕或免除刑責,即便犯罪結果並非因其防止行為而未發生,只要行為人已盡力防止,同樣適用減免刑規定。這些規定亦適用於正犯或共犯中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的行為者。


未遂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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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5條對未遂犯進行了規範,指出未遂犯是指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施,但未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形。法律上,未遂犯的處罰需要具備特別規定,並且通常可依既遂犯的刑罰減輕處理。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於犯罪行為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區分。未遂犯因其行為未能完全實現犯罪結果,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相對較小,因此刑法給予了一定的從輕處罰的空間。這種處罰設計不僅平衡了法律的嚴肅性和人道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勵行為人及時中止犯罪或避免造成更大損害,從而實現法律對於預防犯罪和保護社會的雙重目的。

 

未遂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第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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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6條針對「不能犯」的情形進行了規範,明確指出當行為不可能導致犯罪結果且沒有危險時,不予處罰。這一規定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和理性原則,旨在避免對無實質危害的行為進行不必要的懲罰。例如,使用明顯無毒的物質試圖毒害他人,因行為本身不具備危害結果的可能性,因此不構成犯罪。該條款有助於引導司法實務中對於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性的正確判斷,同時避免濫用刑罰資源,維護刑法的公正性與合理性。這種規範有助於社會形成對行為後果與法律責任的清晰認識,進一步促進法治社會的構建。

 

中止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

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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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7條對犯罪中止的情形進行了規範,確立了中止犯的減免刑原則。該條文規定,若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因自己意願中止犯罪或主動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此外,即使犯罪結果的未發生並非行為人的防止行為直接導致,但其已盡力防止,仍可享受同等的減免刑待遇。此規定不僅適用於單一犯罪行為人,亦涵蓋正犯或共犯中的個別人員。此條文體現了刑法的激勵性政策,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主動停止犯罪行為或挽回損害,從而減少對社會的危害。同時,它還強調了「盡力防止」的重要性,對於行為人的主觀努力給予法律上的正向回應,突出了法律在人性化與理性化方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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