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針對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設置刑罰。第335條規定,若意圖不法取得自己持有的他人財物,構成侵占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未遂犯亦受處罰。第336條對侵占公務或公益財物的行為加重處罰,刑期為一年至七年,並得併科罰金;若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及罰金,未遂犯也需負刑責。第337條規範侵占遺失物或漂流物者,處以罰金,適用較輕刑罰。第338條準用第323條和第324條的親屬間免除刑責規定。此章旨在保護財產所有權,並根據財物性質及持有背景設置不同刑度。


普通侵占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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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35條為「侵占罪」的規範,主要針對「持有物」而非「所有物」的情形。此條文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已合法或善意持有他人之物,但之後產生不法佔有的意圖,即以不法方式將其占為己有,或替第三人保有,從而侵犯他人財產權益。舉例來說,若某人因朋友信任而代為保管一筆現金,後來卻未經允許將這筆錢私自用於個人消費,即構成侵占罪。此罪屬於「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與竊盜罪不同的是,侵占罪發生時行為人已經取得物品的持有權,而非非法取得占有。根據法律規定,侵占罪的處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對未遂犯也予以處罰,顯示出立法者對此類行為嚴厲處罰的立場,旨在保護社會交易的誠信及財產權的完整性。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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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36條規範的是「加重侵占罪」,適用於特定情形下的侵占行為,旨在保護特殊持有關係中的財產安全。此條文分為兩項,針對不同持有情形予以不同處罰。第一項針對「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的侵占行為,例如政府官員代管公款、慈善機構代收捐款等情況。由於此類財產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益性質,一旦發生侵占,對社會信賴和公益資源的損害較大,因此法律提高刑度,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則針對「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例如會計人員、律師或代辦員代收款項等。此類行為若發生侵占,雖然主要影響的是個人財產,但基於業務信賴關係,侵占行為同樣具高危害性,故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此外,無論是公務、公益或業務上的侵占行為,法律皆處罰未遂犯,強調對財產權保護的嚴格性。

 

侵占遺失物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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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37條規範的是「侵占遺失物罪」,針對行為人對於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非持有人直接控制之物的侵占行為。此條文特別強調,行為人必須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主觀故意,才構成犯罪。這類情形通常是行為人在拾得遺失物後,不歸還失主或拒絕上繳有關單位,而是私自占有。舉例而言,若有人在路上拾獲他人遺失的錢包,卻未將其交給警方或原持有人,反而將錢包中的現金據為己有,即構成侵占遺失物罪。與一般侵占罪不同,遺失物因其並非原持有人自願放棄控制,因此侵占遺失物行為侵害社會的誠信和拾得物歸還制度的公序良俗。法律對此行為的處罰相對較輕,為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顯示立法者對於此類財產犯罪的懲處重點在於糾正行為人的不當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與誠信原則,並促使拾得物得以歸還原主。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338條)

第338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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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38條為「準用規定」,旨在擴展適用第323條與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涉及的「侵占罪」案件中。本章主要涉及第335條至第337條,涵蓋侵占罪、加重侵占罪及侵占遺失物罪。因此,第338條的準用條款實際上是將「自首減刑」與「和解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理延伸至侵占犯罪。依據第323條,若犯侵占罪之人自首並願意返還或賠償侵占的財物,法院得酌情減輕其刑責,鼓勵行為人在犯罪後主動悔改,增進社會和解的可能性。而第324條則規定,若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返還全部侵占財物,法院得視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罰。準用這兩條規定,反映立法者對於侵占罪的寬容態度,旨在鼓勵行為人透過悔過行為、返還財物或達成和解,減少對被害人的損害,促進社會秩序的恢復,並達到實質的刑罰效果和矯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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