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恐嚇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規定的是「恐嚇取財罪」,這是一種財產犯罪,意圖在於藉由恐嚇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依該條文,行為人若以威脅或恐嚇,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使第三人取得財產,即構成犯罪,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附加三萬元以下的罰金。恐嚇取財罪的關鍵要件包括:行為人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採用恐嚇手段,以及導致被害人交付財物或使第三人獲得財產利益。即使未能成功取得財物,未遂犯亦會受到法律處罰,以避免行為人利用威脅手段危害他人財產安全。該罪名之設立,旨在保護公民財產不受非法侵害,並保障社會的交易秩序與安全。
擄人勒贖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
第347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347條是針對「擄人勒贖罪」的規定,此罪屬於重罪,旨在保護人身自由與財產安全。根據條文,行為人若以意圖勒索贖金而綁架他人,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罰。若因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刑責將提高至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被害人重傷,則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條文也規定未遂犯與預備犯的處罰,即使行為人未完成勒贖行為或僅處於預備階段,也會受到法律制裁,以嚇阻犯罪。若行為人在未取得贖金的情況下自願釋放被害人,可減輕其刑責;即便已取得贖金,若事後釋放被害人,也可視情況減輕處罰。此罪名設立的目的在於強力遏制綁架勒贖行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家庭和諧。
擄人勒贖結合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48條)
第348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刑法第348條針對擄人勒贖罪中惡性更為嚴重的情節做出更嚴厲的處罰規定。此條文主要涵蓋兩種情況:其一,若行為人於犯擄人勒贖罪的過程中,故意殺害被害人,則面臨最嚴厲的刑責,即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顯示法律對此類極端暴力行為的強烈譴責。其二,若行為人於擄人勒贖過程中實施強制性交或致被害人重傷,則刑責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處的「強制性交」和「重傷」行為,無疑對被害人造成極大身心傷害,因此法律嚴格處罰,以保護被害人的生命與身體安全。這一條文強調在擄人勒贖案件中,若涉及故意殺人、性侵害或重傷的行為,將面臨極為嚴重的法律制裁,目的是防止犯罪行為進一步升級,並維護社會秩序與公眾安全。
意圖勒贖而擄人(中華民國刑法第348-1條)
第348-1條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刑法第348-1條旨在補充與加強對擄人勒贖犯罪行為的法律處罰,並防止行為人透過事後改變犯罪目的來逃避刑責。根據此規定,即使行為人在最初擄人時並未具備勒贖意圖,但若在犯罪過程中或事後產生勒索贖金的想法,仍將視為「意圖勒贖而擄人罪」,適用刑法第347條的處罰。這一條文的設立,反映立法者對擄人勒贖行為的高度重視,並考量到行為人可能在綁架後改變意圖,進一步進行勒索行為。此種情形下,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威脅未減,甚至可能加劇,故法律必須一視同仁予以重罰。第348-1條的存在,有助於避免行為人利用法律漏洞,藉由辯稱初衷不為勒贖以減輕罪責,確保對此類嚴重危害人身自由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