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針對毀壞他人財物,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的行為設置刑罰。第352條規定,毀損他人文書,足以造成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53條對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等,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則加重刑罰。第354條針對其他財物的毀損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55條規定,若以詐術使他人進行財產處分並造成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56條針對債務人於強制執行時毀損或隱匿財產以損害債權人利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57條則規定,部分毀棄損壞罪須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本章旨在保護財物安全,防止毀壞行為造成財產損害。


毀損文書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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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52條規定的「毀棄、損壞文書罪」旨在保護文書的完整性及其所涉及的公眾或私人利益。此罪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首先,行為人須故意毀棄或損壞他人的文書,無論是公文書、私文書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均包含在內。其次,毀損行為必須達到「足以生損害」的程度,即該行為可能對公眾利益或他人權利造成實質影響,例如無法行使權利或履行契約。罪責方面,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屬於輕罪範疇。然而,實務上若涉及重要法律文件、契約或證據,損害可能十分嚴重,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行為的惡性及造成的後果。此條文重點在於維護文書的法律價值,避免因毀損行為而損害社會信任或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亂。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

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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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353條規範的是「毀壞建築物等罪」,此罪保護的法益為他人財產的完整性及公共安全。行為人若故意毀壞他人所有的建築物、礦坑、船艦,或使其無法使用,即構成本罪。此類物件因具重要經濟價值或涉及公共利益,其損毀行為可能引發嚴重後果,因此刑度較高,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加重處罰因果關係所引發的後果,若因毀損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亦需處罰,顯示法律對此類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重視。此條文旨在防止行為人因惡意或故意破壞行為,對社會和他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

 

毀損器物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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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54條針對「毀損罪」進行規範,適用於前二條(第352條與第353條)以外之物品毀損行為。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他人財物的完整性,無論該財物為動產或不動產,皆涵蓋其中。行為人若故意毀棄或損壞他人所有之物,或使該物無法正常使用,且造成公眾或私人利益的損害,即構成本罪。該罪名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屬輕罪範疇。然而,實務中若涉及高價值物品或特殊財物(如藝術品、專業設備),則損害的程度可能更加嚴重,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損害的實際情形。此條文強調對財產權的尊重,旨在維護社會秩序與財產安全,避免因故意破壞行為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及衝突。

 

間接毀損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55條)

第355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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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55條規定的「詐術損害罪」,旨在保護個人及第三人的財產權,避免因欺詐行為而受到不當損害。此罪的成立要件包括:首先,行為人需具備「意圖損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為目的在於透過欺騙手段使他人作出不利的財產處分。其次,行為人必須使用「詐術」,即採用欺騙、隱瞞、偽造事實等方式,使本人或第三人誤信並做出財產上的處分行為。最後,該處分行為需造成實質的財產損害,即財產權利的喪失或減少。此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屬輕罪類別,但實務上若涉及重大財產損失或多名被害人,法院可能會考量行為惡性及損害程度,從而影響量刑。此條文的重點在於防止行為人利用詐術手段侵害他人財產,維護交易誠信與社會秩序。

 

損害債權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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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56條針對「債務人損害債權人權益罪」進行規範,主要保護債權人在債務履行過程中的利益,防止債務人故意透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債務。此罪成立的要件包括:首先,債務人須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即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並即將進行強制執行的情況。其次,債務人需具備「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的故意,故意為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其債權,而採取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等行為。此類行為導致債權人無法順利執行債權,造成財產損失,即構成本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屬輕罪範疇,但實務上若涉及重大債務或惡意隱匿高額財產,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加重處罰。此條文的重點在於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債務人利用不正當手段逃避責任,維護執行程序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損害債權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57條)

第357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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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57條規定,涉及第352條(毀損文書罪)、第354條(毀損一般財物罪)、第355條(詐術損害罪)及第356條(債務人損害債權人權益罪)的犯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此規定意味著,這些罪行的刑事追訴,必須以被害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出告訴為前提,檢察官才能依法提起公訴。如果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訴此類案件。立法上採取「告訴乃論」的方式,是基於這類罪行通常涉及私人利益,而非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因此尊重被害人的意願是否追訴,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這也給予被害人一定的選擇權,允許雙方有和解或自行協商解決的空間。實務上,若被害人在法定期間內撤回告訴,案件將不再進行刑事處分,這也反映出立法對個人權利與社會秩序間的平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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