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指受領人無正當法律理由而獲取他人利益,導致他方損失,應返還該利益(民法第179條)。然而,在特定例外情況下,如道德給付、提前清償或明知無義務給付時,則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80條)。受領人需返還所得利益及其衍生的額外收益,若實物已不存在,則應償還相應價值(民法第181條)。返還責任因受領人是否善意而異,善意者免責,惡意者需附加利息並賠償損害(民法第182條)。若利益被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受領人免責,第三人則負返還責任,維持公平正義(民法第183條)。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法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