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之債(民法第271條)
第271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民法》第271條規定的是數人之間在負擔同一債務或享有同一債權時,應如何進行分擔或分受的法律原則。根據此條文,當數人共同負有一筆可分的債務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行約定,通常應按照平均分擔原則處理,即每人分擔相等的債務份額。同理,若是數人共同享有同一債權,也應按照相同比例進行分受,確保公平合理。此條文亦適用於原本不可分的給付,若因情況變化使得該給付變為可分,則仍應依平均原則處理。此規定主要目的是確保債務或債權的分配在無特殊約定或法律例外情形下,符合公平原則,避免爭議。此外,此條文通常適用於共同債務、共同債權的情形,例如共同購買物品或共同借貸,亦可適用於遺產分割中的債務負擔或債權分享。
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
第272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對連帶債務的成立條件進行了規範。連帶債務指的是數人共同負擔同一債務,並且每一債務人都對債權人負有全部給付的責任,意即債權人可以選擇任一債務人請求全額給付,而不僅限於該債務人的比例部分。這種責任的設立需透過當事人之間的明示約定,或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會成立。若無明示約定,僅在法律有相關規定時,連帶債務才能成立。連帶債務的存在能保障債權人能夠順利受償,無須逐一向各債務人請求,增加其債權的保障,同時也促使債務人間共同承擔風險。此條文所反映的是法律在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同時,也重視當事人之間的契約自由,並非強制適用於所有數人負同一債務的情形。
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民法第273條)
第273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273條規定了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如何行使其權利,並明確了連帶債務人在債務履行前所負的責任。首先,條文指出,連帶債務的債權人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得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債務人,同時或依順序請求全部或部分的給付。此規定給予債權人較大的靈活性和保障,使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追償對象,進一步增加債權受償的可能性。其次,條文強調,只要連帶債務尚未全部履行,所有的連帶債務人仍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其中部分債務人已履行部分債務,其他債務人仍負有給付餘額的義務。此規範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避免因部分債務人的履行而減少其追償權,同時確保全體連帶債務人共同承擔償還責任,達到公平合理的效果。
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民法第274條)
第274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民法》第274條規定了連帶債務的消滅效果,明確指出如果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履行了債務或因其他特定原因使債務消滅,則其他連帶債務人也一同免除責任。這條文列舉了幾種可使債務消滅的情形,包括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和混同。例如,當其中一位連帶債務人履行了清償義務或與債權人進行了代物清償,這筆債務便視為已經消滅,其他債務人不再負責。提存則是當債務人無法找到債權人時,將款項提存於公庫,達到清償效果。抵銷指的是當債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時,彼此相互抵銷,導致債務消滅。混同則是當債務人的身份與債權人合併為一人時,債務自然消滅。此條文的規定,確保了連帶債務人在其中一人履行債務後,其他人不必再重複履行,避免債務的多重履行,達到公平合理的效果。
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民法第275條)
第275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民法》第275條規定了連帶債務人在訴訟中的判決效力,特別是針對其中一位連帶債務人所受的確定判決,是否對其他債務人產生效力的問題。根據此條文,如果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因債務案件受到確定判決,而該判決的內容並非基於該債務人的個人特有關係,則該判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同樣具有效力。這意味著,判決結果不僅僅限於被判決的債務人,還會波及其他共同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這樣的設計旨在避免多重訴訟,促進訴訟經濟與公平。然而,如果該判決是基於該債務人的個人特殊情形,例如個人的抗辯理由或特殊契約條款,則不會影響其他債務人。此條文的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權益,減少訴訟成本,同時也維持連帶債務人在訴訟結果上的一致性,確保判決的效力不會因各債務人的不同而產生矛盾或不公平的結果。
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民法第276條)
第276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民法》第276條規定了連帶債務人在部分免除責任或時效完成時的法律效果,主要針對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之一的免除債務情形進行說明。根據此條文,當債權人選擇對其中一位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未表示要消滅全部債務時,其他連帶債務人仍需承擔責任,但可以扣除被免除的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這樣的設計確保了債務總額的合理分配,不因一人免責而使其他債務人負擔加重。其次,條文準用此規定於時效消滅的情形,若其中一位連帶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免責,其他債務人同樣只需要支付扣除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的餘額。此條文旨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益,避免因免責或時效完成而不合理地擴大其他債務人的責任,也同時保障債權人在免除部分債務時的合法利益,不致於無法收回債權的全部金額。
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民法第277條)
第277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民法》第277條規定了連帶債務人在抵銷債務時的權利限制,特別針對其中一位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擁有債權的情形進行說明。根據此條文,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該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從而消滅相應的債務。然而,其他連帶債務人只能在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範圍內,主張抵銷,而無法主張抵銷全額債務。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維持債務分擔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一人擁有債權而影響到其他債務人的責任分擔。換言之,其他債務人不能因一位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而免除自己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只能在扣除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後,對其餘部分繼續負責。此條文平衡了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益,既保障了債權人的受償權,又防止因連帶債務人的個別情況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有效地避免了濫用抵銷權的可能性。
受領遲延之限制絕對效力(民法第278條)
第278條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民法》第278條規定了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一人遲延時,該遲延行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所產生的效力。根據此條文,當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出現遲延行為,即未依約履行其應盡義務時,這種遲延效力也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並對其產生利益。這表示,債權人因自身遲延,無法再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追究違約責任,因為該遲延行為等同於債權人未依約履行自身義務,導致債務人的責任減輕。此規定旨在防止債權人因自身過失而對其他債務人造成不公平的追償,保障連帶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遲延而被迫承擔額外的履行責任。同時,此條文也提醒債權人在處理連帶債務時需謹慎行事,以免因遲延履行導致喪失對全體債務人的追償權,有效地維護了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益平衡。
效力相對性原則(民法第279條)
第279條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79條規定了連帶債務人間個別事項的效力限制,旨在明確個別連帶債務人所發生的事件或情況,是否會影響其他連帶債務人。根據此條文,除非法律前五條(第274條至第278條)或契約另行約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發生的利益或不利益,原則上不會對其他債務人產生效力。也就是說,某一連帶債務人獲得的利益或遭受的不利益,僅限於該債務人自身,而不會擴及到其他連帶債務人。例如,如果一位連帶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達成特別的豁免協議,該豁免僅對當事人有效,其他連帶債務人仍需承擔原有的責任。同樣地,若一連帶債務人因個人行為導致額外責任,也不會增加其他債務人的負擔。此規定維護了債務分擔的獨立性,避免一方的個別行為對全體債務人造成不公平的影響,確保每位債務人只負擔自己應承擔的部分責任。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分擔義務(民法第280條)
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民法》第280條規定了連帶債務人在相互之間分擔責任的原則,特別針對內部求償與分擔義務進行說明。根據此條文,連帶債務人在法律未另行規定或契約未特別約定的情形下,應依照平均分擔原則,共同承擔債務的履行責任。這意味著,在債權人向其中一位連帶債務人全額請求清償後,該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依比例求償,避免單一債務人負擔超過其應有的份額。然而,條文同時指出,如果債務人中的某一人因個別行為或特殊情況,導致債務或損害的發生,則該債務人應單獨負責,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及相關費用。例如,若某一連帶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增加了全體債務的負擔,該人便需負擔額外的費用,而不應轉嫁給其他債務人。此規定旨在維持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公平,既確保每位債務人承擔其應負責的部分,又避免因個別債務人的過失而加重其他人的負擔,達到公正合理的分擔效果。
連帶債務人同免責任之範圍(民法第281條)
第281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281條針對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作出了詳細規範,特別是當其中一位連帶債務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等行為,使其他連帶債務人同時免除責任時,該清償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這表示,當一位債務人替全體履行了債務,他可依比例向其他債務人求償,並同時要求自其清償或免責之日起計算的利息,以補償其所付出的代價。此外,條文進一步規定,求償權人在其求償範圍內,承受原債權人的權利,即該求償人可以行使原本屬於債權人的權利來進行追償。然而,此承受權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意味著,即使求償權人行使債權人的權利,也不得因此削弱債權人原本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或利益保障。此條文設計的目的是在保護連帶債務人內部權利平衡的同時,避免因求償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效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無償還資力人負擔部分之分擔(民法第282條)
第282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民法》第282條規定了連帶債務人之間,當其中一人無法償還其應分擔的債務額時,如何進行責任分配與求償權的行使。根據此條文,當某一連帶債務人無法支付其分擔的債務額,該無法償還的部分將由求償權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共同按比例分擔,避免責任集中在一人身上,造成不公平的情況。然而,若求償權人因自身過失導致某一債務人無法償還,其過失行為將限制其求償權,求償權人不得向其他債務人要求分擔該無法償還的部分,這是為了避免因求償權人的疏忽而加重其他債務人的負擔。此外,即使某一連帶債務人因豁免或其他原因免責,在這種無法償還的情形下,該免責的債務人仍需按照比例負擔其應分擔的責任。這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務分擔的公平性,即便在部分債務人已免責的情況下,也不能因此增加其他債務人的負擔,達到全體債務人共同分擔風險的效果。
連帶債權(民法第283條)
第283條
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民法》第283條對連帶債權的概念作出了規範。連帶債權是指數人基於法律或法律行為,共同擁有同一債權,且每一債權人均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給付。這種債權形態類似於連帶債務,但角色反轉,由多位債權人共同享有同一債權。此條文的核心在於賦予每一位債權人獨立的請求權,即債務人必須對其中任一位債權人的全部請求負責。連帶債權的設立通常基於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其目的在於增強債權人的保護,尤其是在多人共同擁有債權時,避免因其中一人無法行使權利而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例如,兩人共同出借款項給第三人,這筆債權即為連帶債權,任一債權人皆可要求債務人全額清償。這種設計有助於提升債權人受償的保障,因為債務人無法以部分債權人未請求為由拒絕履行。但在債務履行後,債權人之間需按照其內部分配比例進行利益分配,確保最終的公平性。
債務人之權利-對連帶債權人之給付(民法第284條)
第284條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民法》第284條規定了連帶債權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即債務人在面對多位連帶債權人時,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位債權人進行全部給付,而不必分別向每一位債權人支付部分給付。這條文的設計旨在簡化履行程序,降低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複雜性,並確保債權人能順利受償。具體來說,當數位債權人共享同一筆連帶債權時,債務人只需向其中一位債權人進行全額支付,即可解除其債務責任。這意味著,債務人不需擔心需對每一位債權人逐一支付,而是能選擇其中一人進行清償,達到履行債務的效果。此規定也同時保護債務人,避免其因不知如何分配給付而陷入困境。然而,債權人收到全部給付後,應在內部進行合理的分配,以維持其他連帶債權人的利益。這條文反映了法律在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同時,也注重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便捷性和公平性,有助於促進債權的有效行使及履行。
請求之絕對效力(民法第285條)
第285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民法》第285條規定了連帶債權中,某一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其行為對其他債權人所產生的效力。根據此條文,當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向債務人提出給付請求時,該請求行為不僅對該債權人本人有效,亦同樣對其他連帶債權人產生效力,這意味著請求行為具有整體效力,能夠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此規定的設計,旨在避免債權人之間的重複請求及不必要的訴訟,提升債權行使的效率。當一位連帶債權人提出給付請求後,債務人即有義務履行,且其他債權人無須再重複提出請求,亦能享受該請求行為帶來的權利保障。這樣一來,法律賦予連帶債權人一種互補的保護機制,確保所有債權人在請求階段都能受益。同時,此條文也防止債務人藉口某一債權人未請求而拒絕履行,有效保障債權的完整性與可執行性。這種設計有助於維護連帶債權人的利益一致性,促進債務履行的公平和效率。
受領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民法第286條)
第286條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民法》第286條規定了連帶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債權消滅的效力及其影響。根據此條文,如果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已經接受了清償、代物清償,或者透過提存、抵銷或混同等方式使債權消滅,其他連帶債權人的權利也一併消滅。這意味著,當債務履行完成後,所有連帶債權人無論是否參與,均喪失對該債務的請求權。此規定旨在防止多重請求,避免債務人因連帶債權人的個別行為而遭受重複履行的風險。換言之,只要其中一位債權人接受了全部給付或履行的替代方式,整體債權即視為已經實現,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向債務人主張同一債權。此外,這條文也強調了連帶債權的共同性和一體性,強化了連帶債權人在行使權利時的協作與一致性。這種設計不僅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確保其不會因多方請求而陷入困境,也維持了債權行使的公平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提升債權履行的效率。
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民法第287條)
第287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民法》第287條規定了連帶債權人在訴訟中所受判決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首先,條文指出,如果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在訴訟中獲得有利的確定判決,此判決效力也及於其他債權人,這意味著整體連帶債權人都能受惠於該判決結果。這樣的設計旨在保護連帶債權人的共同利益,避免重複訴訟,提高債權行使的效率。另一方面,條文也規範了當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受到不利的確定判決時,該判決是否對其他債權人產生效力。條文明確指出,如果這一不利判決並非基於該債權人的個人特殊關係(例如個人的抗辯理由或個別法律約定),那麼該判決效力同樣及於其他債權人,所有連帶債權人都必須承擔該判決帶來的不利後果。這種安排的目的在於維持連帶債權人之間的權利和責任一致性,避免因個別債權人的行為或判決結果而影響整體利益。此外,這也促使連帶債權人在訴訟中保持一致立場,共同應對債務人,確保權利的有效行使及法律效果的公平性。
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民法第288條)
第288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民法》第288條規定了連帶債權人在免除債務或消滅時效完成時,對其他債權人權利的影響。根據此條文,當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選擇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時,這一免除行為僅限於該債權人自身應享有的權益範圍,並不影響其他連帶債權人對該債務的請求權。也就是說,雖然其中一位債權人放棄了其權利,但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並不因此而喪失,仍可以依原有比例向債務人主張給付。條文第二項進一步說明,如果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因消滅時效的完成而喪失其債權,這種情形與免除債務的效果相同,亦不影響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其他債權人仍可根據其應有的權利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不會因某一債權人的時效完成而連帶喪失權利。此規定的設計在於保護連帶債權人的整體利益,避免因單一債權人的行為或疏忽而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權利行使,維持連帶債權制度中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同時,也提醒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需注意各債權人間的權利分配,避免因不完全清償而引發法律糾紛。
受領遲延之絕對效力(民法第289條)
第289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民法》第289條規定了連帶債權人在履行請求中的遲延責任,特別強調一位債權人的遲延行為對其他債權人的影響。根據此條文,當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對債務人請求履行時,若因其行為導致遲延,則這一遲延行為的責任同樣延伸至其他債權人。也就是說,所有連帶債權人都必須承擔這種遲延所帶來的法律後果,而不僅僅是遲延請求的一方。此規定的設計反映了連帶債權的共同性和一體性,強調了連帶債權人在行使權利時應有一致性和協作性。當一位連帶債權人未能及時行使請求權,導致債務人不履行或延遲履行,所有債權人都可能因這一行為而失去優勢或承擔不利後果,這樣的設計有助於避免個別債權人的行為影響整體債權的利益。此外,此條文也提醒連帶債權人在行使權利時需謹慎行事,保持積極和合作,以免因自身或他人的遲延行為損害全體債權人的權益。這種規定在法律效果上有助於維護債務履行的順利進行,促進債權行使的效率和公平性。
效力相對性原則(民法第290條)
第290條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0條規定了連帶債權人之間個別行為的效力,強調了個別債權人所發生的事項,原則上不會對其他連帶債權人產生影響。根據此條文,除非前五條(第286條至第289條)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特別約定,連帶債權人中某一人獲得的利益或遭受的不利益,僅限於該債權人自身,而不會擴及至其他債權人。這種設計主要是為了確保連帶債權人之間的獨立性,避免因個別債權人的行為而影響整體債權的公平性。例如,若某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減免部分債務,這一和解效力僅及於該債權人,不會因此減少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全額給付的權利。條文的意圖在於維護連帶債權制度中的權益平衡,避免個別債權人的疏忽、過失或特別安排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這樣的規範既保障了債權人之間的個別利益,又維持了連帶債權整體行使上的一致性和公平性,促進了法律效果的合理實現。
連帶債權人之均受利益(民法第291條)
第291條
連帶債權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受其利益。
《民法》第291條規定了連帶債權人之間對債權利益的分配原則,即在法律未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未另行訂定的情況下,連帶債權人應平均分受其利益。此條文的核心理念是確保連帶債權人間的公平性,避免因個別債權人的特殊情況而造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均。具體而言,連帶債權人共同享有同一債權,當債務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債務後,所有連帶債權人均應依比例或平均方式分配所得的利益。這種分配方式反映了法律對債權共有性和共同性的重視,即使某一債權人單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或受領給付,所得利益仍應在所有債權人之間平均分享。這一規定的設計有助於避免債權人間因利益分配不公而產生糾紛,也能防止個別債權人單獨行動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此外,條文也強調了契約自由的原則,若連帶債權人之間有特別約定,則可依約定分配利益,這樣既保障了當事人的自主性,又維持了法律規範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不可分之債(民法第292條)
第292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
《民法》第292條規定了數人負擔同一不可分債務時,應準用連帶債務的相關規定。此條文旨在解決當多位債務人共同負有一筆不可分的債務時,如何進行履行和責任分配的問題。所謂“給付不可分”,是指該債務標的物本身不能被分割,例如交付一件獨立的物品或進行特定行為。根據此條文,當給付不可分時,法律視此類債務為連帶債務。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向任一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而不需要考慮每個債務人的分擔比例。所有債務人在債務未完全履行前,都必須承擔全額責任,直到債務履行完畢為止。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確保其能順利獲得全部給付,避免因債務人之間的責任分配爭議而影響履行。此外,準用連帶債務的規定也有助於強化債務人的共同責任感,促進彼此間的協作,以完成不可分給付。此條文同時兼顧了法律的靈活性與實務操作的便捷性,有效保障了債權的實現。
不可分債權之效力(民法第293條)
第293條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民法》第293條規定了多位債權人共同擁有一筆不可分的債權時,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分配原則。首先,條文指出,當數人共享一筆不可分的債權時,債務人必須向所有債權人全體履行給付,而非僅向其中一位債權人給付。同樣地,任何一位債權人也只能代表全體債權人請求給付,無法單獨行使請求權,這是因為給付本質上不可分割,必須由債權人共同受領。其次,條文規定,債權人中一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事項(如和解、豁免等),無論是利益還是不利益,都不會對其他債權人產生效力。這是為了確保債權人之間的獨立性,避免因個別債權人的行為而影響全體債權人的權益。最後,條文準用第291條,要求債權人之間平均分受給付利益。這意味著,當給付完成後,各債權人應依公平原則平均分配所得,避免因個別行為或地位差異而造成利益不均,保障所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