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一章通則第六節債之消滅第一款通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根據《民法》第 307 條,當債權消滅時,其附隨的從屬權利(如抵押權、質權、利息、違約金等)也隨之消滅。這是因為擔保權利的存在以債權為基礎,當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等原因消滅後,擔保權亦失去其法律依據,避免債務人因已消滅的債務仍受擔保權限制。根據《民法》第 308 條,債務全部消滅時,債務人可要求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防止字據被繼續使用而引發不必要的追索。若僅部分消滅,則可記載消滅事由。若無法返還字據,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出具公認證書,作為日後債務已消滅的法律證明,保障債務人權益。

 

從權利之隨同消滅(民法第307條)

第307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根據《民法》第 307 條的規定,當債權關係消滅時,其所附隨的擔保權利及其他從屬權利也隨之消滅。這意味著,債權存在的同時,擔保權作為債權的附隨性權利,主要是為確保債務能順利履行而設立。然而,當債務因清償、抵銷、免除等原因消滅後,擔保權如抵押權、質權等,也失去存在的基礎,必然隨債權一併消滅。此外,這條規定適用於所有種類的擔保,包括物上擔保與人的擔保,並且涵蓋從屬權利如利息、違約金等。因此,債權人無法在債務清償或其他消滅原因發生後,繼續主張擔保物權或其他從屬權利。這樣的設計,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避免債務人因債務消滅而仍然受到擔保限制,有助於維護法律的公平性。

 

負債字據之返還及塗銷(民法第308條)

第308條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根據《民法》第 308 條規定,當債務全部消滅時,債務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這是為了避免債務消滅後,字據被繼續使用,導致債務人受到不必要的法律追索。若債務僅部分消滅,或字據上包含其他債權人權利,債務人則可要求在字據上記載消滅的部分,這樣可以保護債務人免於已消滅的部分被重複主張。此外,如果債權人聲稱字據因某種原因無法返還或無法記載消滅部分,則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出具公認證書,證明債務已經消滅。這種證書具有法律效力,作為日後的法律保障,避免債務人面臨重複履行或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確保債務消滅後,債務人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
分享此頁
  19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