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 307 條,當債權消滅時,其附隨的從屬權利(如抵押權、質權、利息、違約金等)也隨之消滅。這是因為擔保權利的存在以債權為基礎,當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等原因消滅後,擔保權亦失去其法律依據,避免債務人因已消滅的債務仍受擔保權限制。根據《民法》第 308 條,債務全部消滅時,債務人可要求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防止字據被繼續使用而引發不必要的追索。若僅部分消滅,則可記載消滅事由。若無法返還字據,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出具公認證書,作為日後債務已消滅的法律證明,保障債務人權益。
第307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第308條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