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一章通則第六節債之消滅第六款混同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第344條規定了“混同”原則,當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的關係因此消滅,稱為債的混同。此情形常見於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或債務人繼承債權人,因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為同一人,權利和義務無法同時行使。然而,法律設有例外,若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有其他法律規定,如涉及信託或擔保物權時,混同並不導致債務消滅。此例外設計主要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及維持交易秩序,保障債的關係在特定情形下仍能存續。

 

混同之效力(民法第344條)

第344條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44條規定了“混同”原則,即當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時,債的關係消滅,稱為債的混同。這種情形通常發生在債權人繼承了債務人,或債務人繼承了債權人時,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同為一人,故法律認為債的權利義務因為無法行使而自動消滅。然而,該條也設有例外,若該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特殊規定,例如信託關係或擔保物權,則不因混同而消滅。這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或維持交易安全。因此,在涉及特殊法律關係或第三方利益時,混同原則並不適用,債的關係仍將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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