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44條規定了“混同”原則,當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的關係因此消滅,稱為債的混同。此情形常見於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或債務人繼承債權人,因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為同一人,權利和義務無法同時行使。然而,法律設有例外,若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有其他法律規定,如涉及信託或擔保物權時,混同並不導致債務消滅。此例外設計主要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及維持交易秩序,保障債的關係在特定情形下仍能存續。
第344條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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