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622條及第623條規範運送契約中的核心原則與相關權利義務。首先,民法第622條定義「運送人」為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並收取運費的個人或企業,確立其專業角色,並要求其遵守契約與法律規範,以確保服務品質及安全。運送人需負責物品的完整性與旅客的安全,對於因過失導致的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民法第623條則規定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針對物品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引發的賠償請求權,應自運送結束或應結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即消滅。而旅客運送中,涉及人身傷害或遲到的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兩年。此規定在保障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避免運送人承擔過久的法律風險,促使雙方迅速解決爭議。
第622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第623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