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扣還案例-子女為父母墊付費用如何於遺產內請求?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所謂扣還,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時,此時此債權因繼承而為全體繼承人所準共有,不發生混同效力而消滅。此時應自該負債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還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性質上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範圍內。所以應將該債務金額加入繼承財產中計算,之後再由該欠債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該債務金額。

 

本則判決揭示,按子女為父母墊付費用,與子女本於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權利人(父母)盡其扶養義務,二者不同;前者,於父母有支付該費用之必要,子女為其先行墊付即足;後者,則尚須父母符合民法第11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要件,始有受扶養之權利為要件。
(編輯:詹豐吉律師)


裁判摘要:
按子女為父母墊付費用,與子女本於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權利人(父母)盡其扶養義務,二者不同;前者,於父母有支付該費用之必要,子女為其先行墊付即足;後者,則尚須父母符合民法第11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要件,始有受扶養之權利為要件。稽諸臺北地院98年度監字第271號(下稱第271號)、99年度家抗字第61號有關改定巢薌農監護人裁定之理由所載:巢薌農於97年2月29日經該院以96年度禁字第315、331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依親屬會議意見,於98年4月3日以該院98年度監字第6號裁定選定呂錦芳擔任監護人。自93年4月12日起受呂錦芳之安排入住安養院,院方評估其生活自理功能屬重度至完全依賴…。嗣於96年9月20日至97年10月1日止入住萬華醫院,診斷其為「疑似腦中風導致右側偏癱,疑似失智症」…。其後次子(上訴人)於98年4月20日將巢薌農接回至承租之台北市○○路0段000號4樓之11由印尼籍外傭照顧,其身心狀況有改善,較之繼續安置安養院,健康狀況有長足進展等語。則以巢薌農係1年6月9日出生之高齡老人,93年間經安養院評估生活重度至完全依賴他人,96年9月20日罹病住院,98年4月間經上訴人接回同住,健康有所改善等情,似見其於住院及與上訴人同住期間有聘僱看護及外傭照顧之必要;佐以99年5月27日之第271號裁定改定上訴人為巢薌農之監護人,則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伊為巢薌農墊付(1)聘僱外傭及醫藥費21萬8,043元,(7)97年10月1日至100年6月5日止病房看護及居家照顧費用31萬3,500元,(8)98年5至7月、11、12月、99年1至6月之生活費共37萬0,620元等項,倘若屬實,是否非屬巢薌農生前之債務?尚滋疑義。原審未衡酌上訴人為巢薌農墊付之費用,復未審計其自96年11月1日起至100年間自巢薌農郵局帳戶提款之數額,逕認巢薌農有財產可供維持生活,上訴人之提款足供支付上開費用,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已嫌疏略。

 

出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青蓉 法官林金吾

分享此頁
  32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