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係遺囑人就有關其身分上、財產上之事務處理、分配所為之意思表示,於被繼承人死後發生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故遺囑不須向特定人表示,但須符合民法規定之方式始得成立,屬法定要式行為。
本則判決揭示,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乃在確保公證人製作之公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本其口述意旨而作成,蓋遺囑生效時(遺囑人死亡),已無法向遺囑人本人求證,須賴見證人為證明。準此,公證遺囑關於二人以上見證人之指定,應由立遺囑人為之,並自遺囑人口述遺囑時起,至全部遺囑完成時,均在場見證。又所謂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乃遺囑人將決定之遺囑內容向公證人口述,使公證人了解意旨以達作成公證遺囑之目的,是公證遺囑不得省略口述階段,逕以書面代替口述。
(編輯:詹豐吉律師)
裁判摘要:
次按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乃在確保公證人製作之公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本其口述意旨而作成,蓋遺囑生效時(遺囑人死亡),已無法向遺囑人本人求證,須賴見證人為證明。準此,公證遺囑關於二人以上見證人之指定,應由立遺囑人為之,並自遺囑人口述遺囑時起,至全部遺囑完成時,均在場見證。又所謂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乃遺囑人將決定之遺囑內容向公證人口述,使公證人了解意旨以達作成公證遺囑之目的,是公證遺囑不得省略口述階段,逕以書面代替口述。
查沈逸嵐證稱:「有一位代書帶類似草稿,有向楊根勇一條一條確認。」「我有問楊根勇是否做遺囑,……楊根勇說他要做遺囑,但沒有辦法一次說很多話,他有說他要怎麼做怎麼做,說要照草稿這樣做,我就一條一條向他作確認,確認沒問題後,我就做了」等語;潘振聲證稱:「楊秀英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忠誠路沈公證人那裡,我到了之後,……楊根勇提出一份財產清單,向沈公證人說他有這些財產要做遺囑,並說要如何分,之後沈公證人一一寫好之後,逐項向楊根勇請示是不是這樣,確認之後,沈公證人就謄寫一份,寫完後,楊根勇就簽字,之後我跟另外一位見證人簽字」等語。則潘振聲係楊秀英通知到場見證,似非楊根勇所指定之見證人,系爭遺囑是否符合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之要件,已滋疑義。又沈逸嵐證述代書所攜帶之「草稿」,與潘振聲證述楊根勇提出之「財產清單」是否為同一文件?如兩者相同,沈逸嵐、潘振聲證述內容即屬不一致;如兩者不同,何者方為楊根勇擬具之遺囑內容?倘「草稿」為楊根勇之遺囑內容,該「草稿」係何人製作?見證人有無於楊根勇書立遺囑草稿時始終在場?沈逸嵐依「草稿」內容製作系爭遺囑,楊根勇究有無口述遺囑意旨?亦非無疑。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遽以系爭遺囑符合公證遺囑之要件,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再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之情事,係指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否為重大之虐待,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之,即應就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予以決定,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咨意剝奪繼承人之地位。查震勇公司之設立申請及開戶係以陳佑宇代辦楊根勇出國手續時留存身分證影本所為,公司業務皆由陳佑宇經營,3855號信箱為陳佑宇租用,陳佑宇曾化名「陳震勇」向報關行報關,僅震勇公司之事務所為上訴人夫婦所承租,且上訴人所涉詐欺罪嫌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遭免訴判決,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佐以第2277號判決、第17311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震勇公司係陳佑宇冒用楊根勇名義申請設立,楊根勇具狀告訴陳佑宇偽造文書罪偵查中、已經偵結。果爾,以楊根勇名義設立震勇公司並對外詐騙財物,致楊根勇涉犯刑案遭羈押者似僅陳佑宇。上訴人究係如何對楊根勇施以重大虐待行為?事實似有未明。
原審僅以震勇公司之事務所為上訴人夫婦承租,上訴人任負責人之上聖公司對外稱與震勇公司為相同之人及家族,連絡處為3855號信箱,逕認上訴人參與震勇公司之設立與實際經營,致楊根勇因詐欺案羈押,對楊根勇有重大之虐待情事,未免率斷,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按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係以整個遺產為分割對象,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為分割對象。而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為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本件倘系爭遺囑無效或上訴人未喪失對楊根勇之繼承權,上訴人得請求塗銷附表所示土地部分之遺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上開土地即回復登記楊根勇名下,在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前,楊根勇所遺附表所示遺產可否逕為分割?案經發回,併請注意
出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
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玫芳 法官黃莉雲 法官林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