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開始後侵害遺產之情形,由於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待繼承人之任何表示,即當然發生繼承關係,而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或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及遺產侵害。
本則判決揭示,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此損害賠償債權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就自己可分得之部分為給付,仍非法之所許。
(編輯:詹豐吉律師)
裁判摘要: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此損害賠償債權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就自己可分得之部分為給付,仍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48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66號、87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原為兩造之父吳長益所有,吳長益於65年間死亡後,系爭土地由兩造及陳吳美雲共8人繼承而為公同共有,惟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於85年12月8日至系爭土地售予訴外人陳詩婉之日即100年5月18日期間,擅自在系爭土地經營停車場,將車位出租予不特定人,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總11,309,000元,致上訴人受有損害,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各314,467元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被上訴人並以前詞置辯。查兩造之父吳長益於65年間死亡,其名下所有坐落新北市樹林區育英段531、584、585、586、570、573、578、519、512地號等9筆土地由其子女即陳吳美雲、上訴人鄭吳彩雲、吳鴻文、吳榮文、吳仁文、吳巧雲、上訴人李振煌之母李吳瑞雲、被上訴人吳裕文等人繼承,嗣李吳瑞雲於89年7月3日死亡,其財產由上訴人李振煌繼承,而兩造及陳吳美雲已於91年11月1日就前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又上訴人於100年3月間與陳詩婉訂立買賣契約,將前揭531、584、585、586、570、573、578等地號土地以總價24,653,000元出售予陳詩婉,並於5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於85年12月8日至100年5月18日期間,擅自在系爭土地經營停車場,將車位出租予不特定人,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上訴人受有損害一節,即使屬實,惟兩造及陳吳美雲等8人繼承吳長益之遺產既未分割,渠等於繼承後,因所繼承之系爭土地受有侵害,其所生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債權,依上開說明,亦屬公同共有債權,上訴人自不得按其應繼分比例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害。
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同法第388條亦有明定,故既判力係針對當事人所聲明並經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所生訴訟法上之效力。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固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98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如未將全部遺產列入分割協議範圍,其未列入協議之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同理,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裁判分割遺產,法院固應闡明將全部遺產列入分割標的,惟法院倘未闡明或雖經闡明而當事人仍未將全部遺產列出供法院斟酌分割方法,該未列入裁判分割之遺產,自不受該分割判決效力所及,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上訴人雖主張:兩造及陳吳美雲間就吳長益之遺產,業經另案新北地院102年度家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判決准予分割確定,兩造及陳吳美雲就吳長益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業經分割而告消滅云云,並提出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惟經細閱上開確定判決,吳長益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及陳吳美雲)於該分割遺產訴訟,並未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所生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債權列入請求裁判分割之範圍,依上開說明,自不受上開分割遺產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上開債權自仍為兩造及陳吳美雲公同共有。是上訴人主張兩造及陳吳美雲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已因上開分割遺產訴訟確定判決而消滅一節,尚非可採,上訴人據此請求被上訴人就上述債權按其應繼分計算可分得之金額為給付,自屬無據。
出處: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 法官李昆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