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遺產侵害案例-提領依據被繼承人生前協議,確實用以支付清償生前所生費用、相關喪葬費用及家用,要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繼承開始後侵害遺產之情形,由於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待繼承人之任何表示,即當然發生繼承關係,而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或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及遺產侵害。

 

本則判決揭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是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必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前提。被告提領款項之原因,是依據被繼承人生前協議,且係為處理被繼承人之後事之用,而其提領後並確實用以支付清償生前在護理之家所生費用、相關喪葬費用及家用,要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尚難僅以被告客觀上有提領款項,即以刑法詐欺取財罪相繩。

(編輯:詹豐吉律師)

 

 


裁判摘要: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是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必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前提。

 

查: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其母張邱玉珍亡故後,在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張邱玉珍之名義,填製提款單臨櫃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70萬8500元等情,然堅決否認涉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提領這些錢一方面是母親在生前就有協議,財產由我和弟弟張瑞能平分,另一方面母親生前均是我和弟弟張瑞能照顧,母親生前有書寫委託書授權我使用帳戶內金錢用以支付家用等相關花費,因此母親去世後,仍依母親生前之授意,提領母親帳戶內之金錢,用來支付母親的喪葬費用,及家用所花費的相關費用等語。

 

經查:被繼承人張邱玉珍生前曾於91年2月25日在劉先堉參與下與被告張瑞文、同案被告張瑞能(協議書之丙方)簽訂協議書,其中見證人為李秀慧及告訴人張惠玲,該協議書是被繼承人張邱玉珍1句1句念,代書1個字1個字寫,張邱玉珍是把意思講個大概,再由代書擬出協議書,內容是張邱玉珍把她想要分配遺產的方式,請代書依她的意思去擬協議書,依她想要的方式分配,當時有劉代書、張邱玉珍、張瑞文、張瑞能、張惠玲、李秀慧在場,代書在現場,有問每個人是否同意如此分配,在簽協議書的過程中,張邱玉珍有講關於財產分配事項的內容,大概是要將基隆市○○○街000巷0號14樓房屋給張瑞文,基隆市○○○街0巷0○0號房屋給張瑞能,其餘財產被告張瑞文與張瑞能兩兄弟均分,兩兄弟要拿50萬給告訴人張惠玲,張惠玲當場對此沒有表示意見,劉代書在請當事人簽名時,都會每1個人逐句從頭唸到尾,再問對方是否同意,同意後才請對方簽名等情,有協議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卷宗在案審閱無訛。

 

又查,本件喪葬費用共計232168元,醫療等相關費用共計468996元,家用共計99563元等情,有被告提出之授權委託書、醫療、喪葬費用、家用等收據附卷可參。而依據上開單據及被告所述實際支出金額計算,合計花費金額為80萬727元,已逾被告自上開繼承人張邱玉珍帳戶內所提領之金額。是被告辯稱,並非無稽。

 

綜上足認被告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之原因,是依據被繼承人張邱玉珍生前協議,且係為處理被繼承人張邱玉珍之後事之用,而其提領後並確實用以支付清償張邱玉珍生前在護理之家所生費用、相關喪葬費用及家用,要難認被告提領上開款項時,主觀上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尚難僅以被告客觀上有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即以刑法詐欺取財罪相繩。

 

出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 法官謝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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