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和債務,而對於債務只需要用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
本則判決揭示,對於連帶債務人提起訴訟無須對連帶債務人全體為之,此類訴訟性質上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無須連帶債務人一同應訴,則繼承債務之繼承人間既為連帶債務關係,自無須對繼承人全體提起訴訟。
(編輯:詹豐吉律師)
裁判摘要:
至被告另以借名登記關係應由葉玉楷之全體繼承人繼承之,而葉玉楷之繼承人並非僅有被告一人,故原告等以被告一人單獨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等語為辯云云。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153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要旨)。
可知對於連帶債務人提起訴訟無須對連帶債務人全體為之,此類訴訟性質上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無須連帶債務人一同應訴,則繼承債務之繼承人間既為連帶債務關係,自無須對繼承人全體提起訴訟,被告上開抗辯稱應對葉玉楷之全體繼承人起訴始為適格當事人等語,非有理由,亦無足採。
出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法官林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