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代位繼承案例-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繼承人,僅限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代位繼承者,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之謂,為求子股間之公平而設,使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得以在被繼承人子輩無法繼承時,承襲其亡父之應繼承分,而保護該被代位人之繼承人,亦顧及其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期待利益。

本則判決揭示,婚生女先於其母而死亡,對於其母之遺產,該婚生女之配偶既不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人之列,自無代位繼承權之可言。
(編輯:詹豐吉律師)


裁判摘要:
婚生女先於其母而死亡,對於其母之遺產,該婚生女之配偶既不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人之列,自無代位繼承權之可言(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546號判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亦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明定。是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繼承人,僅限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出處: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
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熙嫣 法官劉福聲 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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