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遺產裁判分割案例-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上開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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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本則判決揭示,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上開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分割方法係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編輯:詹豐吉律師)


裁判摘要:
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上開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分割方法係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附表一所示土地為許西華之遺產,為原審確定之事實,而被上訴人依系爭遺囑就上開土地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業經原審判命其塗銷確定,則上開土地似未經繼承登記,原審逕准對許西華全部遺產為分割,於法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出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
法官鄭傑夫 法官周玫芳 法官黃莉雲 法官林麗玲 法官盧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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