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決涉及遺產分割的訴訟標的價值的計算方式。根據判決,法院會根據原告所主張的遺產總價值來確定訴訟標的的價值,並以最高價值的標的為計算基礎。如果訴訟涉及遺產的分割,則法院會將遺產視為一個整體進行分割,根據原告應繼承的比例來計算其在訴訟中的經濟利益。這種計算方式確保了法院能夠公正地評估各方的經濟利益,並確保訴訟的公正和效率。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
查楊長興死亡後,其子女即相對人、抗告人及大陸配偶孫艷為其繼承人。相對人訴請抗告人塗銷系爭房地之繼承登記,及分割楊長興所留包括系爭房地在內之系爭遺產,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固有不同,但最終經濟目的並未超出請求分割遺產之範圍,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查,楊長興所留系爭遺產中不動產部分,附表一編號1、3、4、5所示土地之面積及權利範圍,依100年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49萬552元、51萬9258元、75萬5000元、3萬3200元計算,價值各為435萬3600元、325萬2574元、57萬2055元、5萬9829元;另編號2之房屋,依相對人於原審107年4月24日民事陳述意見九狀所附敦南房屋100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其100年之課稅現值為74萬4400元,依應有部分1/1000計算價值為744元。合計附表一不動產之價值為823萬8802元。附表二物品經鑑價為11萬2169元、附表三人民幣57.67元折算新臺幣為254元;另楊長興遺有存款482萬4264元,扣除消極遺產為55萬5235元後共426萬9029元、及股票價額32萬7727元(見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七部分)。總計楊長興之遺產數額為1294萬7981元(823萬8802元+11萬2169元+254元+426萬9029元+32萬7727元=1294萬7981元),依相對人之應繼分4分之1計算,其請求分割遺產之訴所得利益為323萬6995元(元以下4捨5入),高於相對人就請求(一)部分,依系爭房地價額3分之2計算之所得利益290萬2896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23萬6995元,抗告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亦同,其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萬9614元。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本則判決揭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
本則判決描述的是關於遺產分割訴訟中如何計算訴訟標的的價額,在此類訴訟中,法院必須根據原告所主張的遺產總價值來確定訴訟標的的價額。如果遺產包括多個標的,則以價值最高的標的為計算基礎。
此外,如果訴訟涉及遺產的分割,則遺產應被視為一個整體來進行分割,而不是單獨分割遺產中的每一項財產。原告所主張的部分應根據其應繼承的比例來計算其在訴訟中的經濟利益。例如,如果原告應繼承遺產的四分之一,則其在訴訟中的經濟利益將基於這一比例來計算。
這種計算方式確保了法院能夠在分割遺產的訴訟中公正地評估各方的經濟利益,並根據原告實際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來決定其訴訟標的的價值。这也反映了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職權調查責任,以確保訴訟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