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民法第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有權否認生父的認領。最高法院的判決強調了認領行為的有效性取決於生父與子女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如果無法證明血緣關係,則認領行為可能被視為無效。此外,法院也指出,否認認領不需要透過訴訟程序,可以直接通過意思表示完成。这种案例突顯了在處理家庭法事務時,父子關係的複雜性,以及法律保障子女權益和維護家庭關係合法性的重要性。
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為民法第1066條所明定。又認領係為使生父承認其所生之子女,使與子女間成立婚生子女關係,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前提,如無真實父子關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其認領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仍非不得主張其認領無效。即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亦認:「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再按「父子身分關係之存在,係持續而非成過去。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復為認領人否認者,得就父子身分關係提起確認之訴。又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固為民法第1070條所明定。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事實上父子關係存在,即有血統連絡時,雖不許認領人以其認領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為理由予以撤銷,惟如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
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者,被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即因認領取得其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按認領,係生父對於有真實血統連絡的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具形成權之性質,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其行使方式,法律既未明定生父應以訴為之,生父自不必以訴請求。認領之否認亦無規定應以訴為之,自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已足,該意思表示於認領人了解或到達認領人時發生效力,使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歸於消滅。
本則判決揭示,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為民法第1066條所明定。又認領係為使生父承認其所生之子女,使與子女間成立婚生子女關係,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前提,如無真實父子關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其認領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仍非不得主張其認領無效。
這個案例涉及的是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的認領可以提出否認的權利,依據台灣民法第1066條進行規範。認領本質上是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發出的一種承認行為,旨在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提升至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而,這種認領的有效性是基於生父與子女之間存在真實的血統關係。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在認領行為之間沒有真實的血統關係,那麼該認領行為即被視為無效。這意味著即使生父已經完成了認領,如果證明他們之間不存在血緣關係,認領行為也可以被撤銷或宣告無效。
法院還明確指出,認領的否認不需要透過訴訟進行,可以直接通過意思表示來完成。這種意思表示的效力發生在被認領人了解到否認意向時,這可以導致因認領而產生的親子關係和婚生子女身份被消除。
這類案件的處理揭示了在家庭法中認領與否認認領的複雜性,特別是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父親的認領責任。此外,這也反映了法律對於保護子女權利和確保家庭關係正當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