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之賠償如何認定?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案例中,一位配偶因另一位配偶施行家庭暴力而請求離婚,法院判定被告有過失,並判決被告支付50萬元賠償。這強調了台灣法律中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特別是在涉及精神損害的情況下,法院會考慮各種因素以保障受害人的權益。

 

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婚姻存續期間,上訴人多次對被上訴人施以家庭暴力,經原法院核發保護令,甚至刑事判刑確定等情業經論述如前,堪認被上訴人係因不堪上訴人施暴而請求離婚,被上訴人並無過失可言。上訴人前開行為對被上訴人所造成精神上痛苦應難以言諭,揆諸前開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向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核屬有據。則原審斟酌兩造婚姻關係、家庭生活狀況、身心狀況、身份、地位以及侵害行為態樣,被上訴人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判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50萬元,尚屬妥適,上訴人所辯,顯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離因損害係指「離婚原因」所生的損害,須滿足「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為據,視類型的不同,包含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離婚損害,係指因「判決離婚」而生的損害,以判決離婚為發生損害的原因,屬親屬法上特別規定之損害賠償類型。主要都因離婚而受精神上之痛苦,要求有過失一方對他方配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所給予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本則判決揭示,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此案例反映了台灣民法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規範,特別是涉及精神損害的情形。根據民法第1056條第1、2項,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且此損害是由於另一方的過失所導致,受害方有權請求賠償。此條款明確提供了在沒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仍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的可能,但前提是受害人自身無過失。

 

本則判決中,被上訴人因為上訴人的家庭暴力而請求離婚,且法院已經確認上訴人的過失(包括家庭暴力行為及相關的刑事定罪)。基於這些事實,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需賠償被上訴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補償其精神上的痛苦。該判決考慮了婚姻關係、家庭生活狀況、身心狀況、身份地位及侵害行為態樣等因素。

 

這類判決強調了判決離婚後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權利,尤其是在有明顯過失且對方遭受顯著精神痛苦的情況下。它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來評估與補償因家庭關係中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個人損失,尤其在面對家庭暴力的情況下。此外,該案例還突顯了在討論賠償時,考慮全面性因素的重要性,以確保判決的公正與妥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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