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自應基於子女(或兒童)最佳利益妥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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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決討論了法律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責任,強調了這些權責應以確保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文章解釋了親權的範疇,包括日常照顧、教育和財產管理等,並指出在父母離婚時對子女親權的爭議和處理方式。文章也提到了若父母允許子女放棄繼承權,但違反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相應決定將被認定為無效。


民法第1084條第2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此項基於父母子女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則稱之為親權),係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目的,而包含身上照顧(如住居所指定權、懲戒權、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等)與財產照顧(如特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與財產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等)。

 

其次,參酌民法第1055條第2、3、4項及第1055條之1規定所揭示之「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將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為一種首要考慮的權利」第12、25點之解釋所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上開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自應基於子女(或兒童)最佳利益妥適為之。

 

故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如係以損害未成年子女為主要目的或不符子女(或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僅其允許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關於權利濫用之規定而屬無效,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權之行為亦因欠缺法定代理人有效之允許,依民法第78條之規定而屬無效。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之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而所謂兒童最佳利益,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將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為一種首要考慮的權利」第8點之解釋(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之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其概念包含下列三個層面:1.一項實質性權利:當審視各不同層面的利益時,兒童有權將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為一種首要的評判和考慮。2.一項基本的解釋性法律原則:若一項法律條款可作出一種以上的解釋,則應選擇可最有效實現兒童最大利益的解釋。3.一項行事規則:每當要作出一項將會影響到某一具體兒童、一組明確和不明確指定的兒童或一般兒童的決定時,該決定進程就必須包括對此決定可對所涉兒童或諸位兒童所帶來(正面或負面)影響的評判。又參酌上開一般性意見第52-80點之解釋,於評判和確定兒童最大利益時,則須考慮兒童的意見、兒童的身份、維護家庭環境與保持關係、兒童的照料、保護和安全、弱勢境況、兒童的健康權及兒童的受教育權等要素,並依各該要素權衡後所形成之分量作出總體評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即所謂的「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法定代理權、財產管理權、懲戒權等。在父母離婚時,子女親權由何方行使及負擔須加以協議,若協議不成,可以聲請法院重新酌定子女的親權人。實務上常見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的原因,往往就是因為子女親權歸屬問題無法達成共識,導致雙方必須走上法院。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

 

本則判決揭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如係以損害未成年子女為主要目的或不符子女(或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僅其允許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關於權利濫用之規定而屬無效,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權之行為亦因欠缺法定代理人有效之允許,依民法第78條之規定而屬無效。

 

在法律中,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包括保護及教養的義務,這是為了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親權的行使不僅包括日常生活的照顧和教育,也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保護。根據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所有關於子女的決策和行為都必須首先考慮到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具體案例中,如父母允許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權,若此舉是基於損害子女利益的目的,或是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這種允許是無效的。根據民法第148條的規定,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應違反公共利益或主要目的為損害他人。因此,未成年子女在沒有有效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依民法第78條規定亦是無效的。

 

此外,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子女親權的歸屬和行使是常見的爭議點。若雙方無法就此達成協議,則需要法院介入來決定親權問題。在這一過程中,法院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和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以確保決策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此原則反映了一種對未成年子女保護和福利的全面考慮,旨在保障其成長和發展的權利。

 

(相關法條=民法第78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08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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