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判決確實詳細探討了台灣民間傳統中的媳婦仔(童養媳)制度,並且針對兩種不同的見解提出了分析和判斷。這個案例的重要性在於確定了媳婦仔與養家之間的法律地位和關係,以及對於媳婦仔的保護。這種複雜的人身關係不僅涉及到法律層面,還牽涉到社會習俗和倫理道德。這樣的判決對於明確法律關係、保障當事人權益和符合社會實踐至為重要。
台灣民間所謂媳婦仔即為童養媳之俗稱,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子為目的而成立之身分關係。此身分關係之性質,實務上雖有不同見解,有認為係媳婦仔與養家間成立姻親關係,而非收養,縱媳婦仔日後未與養家男子結婚,除非當事人另訂收養契約,並不當然變更身分為收養(下稱前說);有認為係媳婦仔本質上為收養,自始與養家成立收養關係,即以日後與養家男子成婚為解除條件之收養。條件若成就,則收養之效力即歸於消滅;條件若已確定不成就,收養之效力則繼續存在(下稱後說)。本院認為,除當事人已有明確意思表示外,應採後說,較能兼顧當事人之權益。蓋如採前說,認為媳婦仔與養家成立姻親關係,則因姻親關係之成立,係以配偶關係為媒介所衍生之親屬關係,欠缺配偶關係之連結,即無成立姻親可能,而媳婦仔進入養家時,所欲婚配之對象,未必特定,即使已暗有特定對象,但尚未結婚前,仍無配偶關係,不可能與養家父母及其他親屬成立姻親關係。何況媳婦仔通常自幼即至養家生活,如解為進入養家生活後係與養家成立姻親關係,則有關媳婦仔日常生活所須照顧、監護與扶養,即應由未與媳婦仔共同生活之本生父母行使及負擔,不但與台灣民間習慣及實際情形不符,對於年幼隻身進入養家生活之媳婦仔,亦有重大不利。反之,若採後說,認為媳婦仔入養家時,即與養家父母發生收養關係,則於媳婦仔與養家男子結婚前,媳婦仔係以養女關係與養家父母共同生活,有關媳婦仔日常生活所須照顧、監護與扶養等,即由養家父母行使及負擔,至於媳婦仔與養家男子結婚後,因當事人已有發生另外身分關係(配偶)之行為與意思,此一意思並不違反入養家之初衷,且為社會習俗所肯認,從而將此結婚行為解為雙方同時合意終止原有收養關係,以及發生配偶關係之行為,亦無不合理之處。甚至於媳婦仔尚未與養家男子結婚前,養家父母亦得單獨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參見史尚寬著,親屬法論,475頁、法務部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58年版,125頁、132頁;93年版,134頁、141頁。)如此,不但媳婦仔與養家之間法律關係至為明確,對於媳婦仔之保護較週到,亦符合民間習慣,當為較可採之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親屬關係為各種身分關係合稱,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等之血親、姻親、配偶的總稱。親屬之分類,以有無血緣關係為區分,可分為血親、姻親,再以血緣傳承直接與否又可分為直系、旁系。
本則判決揭示,台灣民間所謂媳婦仔即為童養媳之俗稱,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子為目的而成立之身分關係。除當事人已有明確意思表示外,較能兼顧當事人之權益。媳婦仔入養家時,即與養家父母發生收養關係,則於媳婦仔與養家男子結婚前,媳婦仔係以養女關係與養家父母共同生活,有關媳婦仔日常生活所須照顧、監護與扶養等,即由養家父母行使及負擔,至於媳婦仔與養家男子結婚後,因當事人已有發生另外身分關係(配偶)之行為與意思,此一意思並不違反入養家之初衷,且為社會習俗所肯認,從而將此結婚行為解為雙方同時合意終止原有收養關係,以及發生配偶關係之行為,亦無不合理之處。
這則判決解析了台灣民間習俗中的「媳婦仔」(童養媳)的法律地位和身份關係,主要探討了兩種見解。
第一種見解認為,媳婦仔與養家間成立的是姻親關係,而非收養關係,即使日後媳婦仔未與養家男子結婚,除非另訂收養契約,身份不會當然變更為收養。這種說法強調,姻親關係的成立以配偶關係為媒介,欠缺配偶關係即無法成立姻親,因此在媳婦仔進入養家時,因為所欲婚配的對象未必特定,即使已有特定對象,未結婚前仍無配偶關係,因此不可能與養家父母及其他親屬成立姻親關係。此外,認為媳婦仔進入養家生活後成立姻親關係,會使得媳婦仔的日常生活照顧、監護與扶養應由其本生父母負擔,這與台灣民間習慣及實際情況不符,對年幼進入養家的媳婦仔亦不利。
第二種見解則認為,媳婦仔本質上為收養,自始即與養家成立收養關係,以日後與養家男子成婚為解除條件。若條件成就,收養效力即消滅;若條件確定不成就,收養效力則繼續存在。法院認為,除當事人已有明確意思表示外,應採取第二種見解,較能兼顧當事人權益。採取此見解,媳婦仔進入養家時即與養家父母發生收養關係,未與養家男子結婚前,媳婦仔以養女身份與養家父母共同生活,日常生活所需的照顧、監護與扶養等由養家父母負擔。
當媳婦仔與養家男子結婚後,當事人已發生配偶關係,這一行為與初衷不違背,也為社會習俗所接受,結婚行為被理解為雙方合意終止原有收養關係並發生配偶關係,這種解釋合理。此外,養家父母亦可在媳婦仔未結婚前單獨將其身份變更為養女。
這種見解不僅使媳婦仔與養家間的法律關係更為明確,也對媳婦仔的保護更為周全,符合民間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