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決提供了有關台灣日治時期的親屬關係,特別是童養媳和招夫婚姻的相關規定和例子。根據該資料,台灣在日治時期的親屬關係以當地習慣為準,不適用日本民法的相關規定。在當時,童養媳與招夫的婚姻會根據當地習俗來確定。例如,在光復前,養女與養家之間會形成擬制的血親關係,因此養女會採用養家的姓。此外,對於招夫婚姻,只要有正式的婚姻儀式,即可被視為成立,而非必須透過戶口登記。這些規定和習俗在當時的台灣社會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社會認可。
關於台灣日治時間親屬關係,關於童養媳或招夫婚姻之例,可參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要旨:按台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之規定,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原大正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敕令四○七號參照)關於光復前,為姻親關係,故以養家姓冠諸本姓,養女與養家發生擬制血親關係,故從養家姓,本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著有判例。又「既立有贅入招婚字,並舉行婚姻儀式,招夫婚姻即已成立,非以戶口登記婚姻始為成立」、「日據時期媳婦仔與養子親屬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依當時之習慣,係冠以養家姓。一般之收養,養子女則從養家姓,且不以作成書面為要件」、「無頭對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者,具備收養之要件,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參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一二○、一三六、一四七、一六四、一七一、二七一頁及日據時期大正六年覆審法院控字第一六○號、同年六月九日判決)。
查原審依上開婚姻合約書所載,認定鄭潭入贅高家,高林元因祖父鄭潭贅婚承繼高家之姓,成為高家子孫,並依上開書證及證言,認定高榮華又名高標琪、高榮琴,高鄭氏腰為高榮華無頭對媳婦仔,嗣在家招夫,生有長子高春木、次子高文生,高春木生高銘子、高銘連,高文生則生高連輝。高鄭氏腰戶籍謄本「前戶主續柄」欄所載「前戶主高榮華媳婦仔」,係以「養子緣組」入戶,且招贅廖心婦為夫,高鄭氏腰自招贅時起,其「媳婦仔」身分即成為養女,所生之子乃高榮華之孫,核與高銘連、高連輝於第一審具狀指稱:高榮華又名高標琪、高榮琴,其子為高烶廷,早夭,收養高鄭腰為養女在家招夫,生有二子,長子高春木、次子高文生,高春木又生高銘子、高銘連,高文生生有高連輝,此情除有族譜記事外,並有高銘連家中之記事(高春木所記)為證等語相符,因而論斷高立人、高連輝、高銘連均為上訴人派下,依上說明,並無何違背法令之可言。上訴人質疑鄭潭無從入贅於高姓,及高鄭氏腰為高榮華之媳婦仔,依台灣民事習慣,養媳係姻親關係,而非準血親關係一節,尚乏依據。
出處: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
親屬關係為各種身分關係合稱,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等之血親、姻親、配偶的總稱。親屬之分類,以有無血緣關係為區分,可分為血親、姻親,再以血緣傳承直接與否又可分為直系、旁系。
本則判決揭示,關於台灣日治時間親屬關係,關於童養媳或招夫婚姻之例,可參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要旨:按台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之規定,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關於光復前,為姻親關係,故以養家姓冠諸本姓,養女與養家發生擬制血親關係,故從養家姓。又「既立有贅入招婚字,並舉行婚姻儀式,招夫婚姻即已成立,非以戶口登記婚姻始為成立」、「日據時期媳婦仔與養子親屬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依當時之習慣,係冠以養家姓。一般之收養,養子女則從養家姓,且不以作成書面為要件」、「無頭對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者,具備收養之要件,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
在台灣日治時期,關於親屬關係,特別是童養媳和招夫婚姻的例子,可以參考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的要旨。
台灣在日據時期,本地居民的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屬)和第五編(繼承)的規定,而是依據當地習慣來決定。在光復前,對於姻親關係的處理,習慣上是將養家的姓冠在本姓之前,養女與養家之間會產生擬制血親關係,因此從養家姓。既立有贅入招婚字,並舉行婚姻儀式,招夫婚姻即已成立,非以戶口登記婚姻始為成立。日據時期媳婦仔與養子親屬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依當時之習慣,係冠以養家姓。一般之收養,養子女則從養家姓,且不以作成書面為要件。無頭對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者,具備收養之要件,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