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解釋對民法中有關親屬會議決議的法律規定提供了清晰的說明,特別是在訴訟類型上的區分,幫助理解何時應該提起決議無效之訴,何時應提起決議撤銷之訴。這也呼籲人們注意,即使在家庭事務中,法律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並提供了保護個人權利的途徑。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法條雖未明定應提起何種訴訟,惟依其情形,如親屬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強行規定,或親屬會議之組織或決議不合法時,應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僅於親屬會議之召集或決議程序違反法律,或決議之內容不當時,始應提起決議撤銷之訴。本件上訴人既主張禁治產人張俊一前揭親屬會議之組織為不合法,其決議無效云云,則其決議既為無效,當為自始、確定、當然不生效力,即無撤銷之可言。乃上訴人竟提起本件撤銷親屬會議決議之訴,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傳統上認為法不入家門,家人之間的糾紛應由家族處理,不鼓勵直接上法院,而家族之間的處理平台,就是所謂的「親屬會議」,由家族親屬開會討論,並作成決議行之。如定扶養方法、酌給遺產、選定遺產管理人、確認口授遺囑真偽、選定遺囑執行人等事項,民法都規定須經過親屬會議。按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或被繼承人之法定親屬與順序定。
本則判決揭示,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法條雖未明定應提起何種訴訟,惟依其情形,如親屬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強行規定,或親屬會議之組織或決議不合法時,應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僅於親屬會議之召集或決議程序違反法律,或決議之內容不當時,始應提起決議撤銷之訴。
本則判決描述的是民法中關於親屬會議決議的法律規定與解釋。根據民法第1129條,有召集權的人如果對親屬會議的決議不滿,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民法第1137條進一步說明,這樣的訴訟可能是要求決議無效或是撤銷決議。
訴訟的種類取決於決議的具體問題:
決議無效之訴:當親屬會議的組織或決議本身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例如決議內容違法或會議組織不合法(如未依法定人數召開),則可提起決議無效之訴。無效的決議自始無效,即自動不產生法律效力。
決議撤銷之訴:當親屬會議的召集或決議程序違反法律,或決議內容不當(但不至於違法),則可提起決議撤銷之訴。撤銷訴訟是指決議本身存在缺陷但需經法院判決確認後才取消其效力。
親屬會議通常處理家族內的事務,如撫養安排、遺產分配、遺囑的確認等。這種會議應有家族成員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與資格參加。
這種訴訟提醒我們,儘管傳統上「法不入家門」,家族內部糾紛理應自行解決,但當內部決議違反法定程序或內容時,相關成員有權利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正義。這顯示了法律在現代社會中對個人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即便是在家族內部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