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判決確實深入解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責任,以及在夫妻關係中如何分擔子女的生活和教養費用。它突出了法律上的原則和規定,例如父母對子女的保護與教養責任,以及夫妻應共同承擔子女費用等。此外,這則判決還指出了在法律實務中的考慮因素,例如一方未能履行責任的合理理由,以及誠信原則的重要性。這些都是確保未成年子女權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法律原則。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就其中關於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應負生活保持義務,此乃本於為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故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其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所生費用,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為之,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負擔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因此,如非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父母之一方已單獨支付該費用時,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費用部分。
查乙○○與被上訴人之夫妻關係迄仍存續中,而乙○○自八十九年一月起無正當理由攜同子女離家別居,迄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被上訴人無法與乙○○共同扶養其二人共同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為原審所確認之事實,則於此期間,被上訴人亦未曾支付該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費用,揆諸前揭說明,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償還其應分擔費用,似非無據。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逕認乙○○不履行同居義務,有可歸責之事由,其請求返還該費用,有違誠信原則,進而判決駁回其關於代墊分擔費用之請求,自非允洽。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一切親屬的法律關係,皆是以人倫秩序為其基礎。親子關係,在我國是指民法上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法律上規定的親子關係。基於法律規定之親子關係,無法斷絕。子女父母間若因婚生、準正、認領而發生親子關係者,固然可以具有血統關係為前提,但若因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子女與父母若因婚生、準正、認領而發生親子關係者,固以具有血統關係為前提,若因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無直接之血統聯繫,僅係在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前者,學者稱之為自然〈天然〉血親,後者,學者稱之為法定〈擬制〉血親。
本則判決揭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就其中關於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應負生活保持義務,此乃本於為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故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其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所生費用,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為之,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負擔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因此,如非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父母之一方已單獨支付該費用時,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費用部分。
本則判決主要解釋了民法中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義務,以及相關的費用負擔問題。法律規定,根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養的權利與義務。當夫妻在婚姻中,他們應共同承擔子女的保護和教養費用(民法第1089條)。如果父母不能共同承擔這些費用,那麼有能力的一方應當承擔。文中引用了一起案例,案中一方在未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帶著子女離家,並單獨承擔了子女的生活和教養費用多年。此後,該父母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另一方償還其應分擔的費用部分。儘管原審法院未接受這一請求,但根據民法的規定,這種要求並非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評估夫妻是否有共同承擔子女教養費用的能力和實際情況,以及是否有一方未履行這一義務的合理理由。此外,法院還會考慮到誠信原則,即是否每一方都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行事。這類法律規定和案例,突出了在子女教養問題上法律如何試圖平衡父母的責任和子女的權益,確保未成年子女的福祉不會因為家庭內部的矛盾而受到影響。在法律框架下,父母的每一項決定和行為都應當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