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所謂監護,自應以子女之利益為依歸,而非以其父或母之意思為取向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這個判決確實凸顯了對於離婚後父母監護權的處理方式,以及對子女福祉的關注。它提醒我們,即使在父母離婚後,他們仍然對子女的教養和發展負有責任。法院的判決考慮了各種因素,包括父母的經濟和監護能力,並強調了對子女利益的最優保護。這種以子女利益為中心的方法是值得稱讚的,因為它確保了子女在父母離婚後能夠獲得必要的關愛和支持。


原審審理結果,…按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因離婚而約定子女由一方監護,僅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倘任監護人之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當然由他方任之。…。又參照新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且所謂監護,除生活扶養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自應以子女之利益為依歸,而非以其父或母之意思為取向。法院應就兩造之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等一切情狀,作通盤之考量,以酌定父母親權之行使。爰斟酌子女之利益及一切情節並參考台北縣家庭扶助中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九十一華童北縣○○○○○○○○號函附社工員監護權訪視報告(關於張○甲部分),認對於未成年張○甲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上訴人乙○○等行使,較為適宜。爰依職權酌定張○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上訴人乙○○等共同任之。至於張○乙部分,上訴人甲○○雖曾提領張○乙之存款二十萬元,然亦以張○乙名義另於誠泰銀行開設帳戶,並存入一百十七萬元,有帳戶存摺影本可稽。且上訴人甲○○提領張○甲存款中之四百五十萬元,先存入張○乙帳戶,再以該筆金額以張○乙名義於台北縣八里鄉購置不動產及支付教育費用,餘款再存入張○乙銀行帳戶,足見上訴人甲○○處分未成年子女張○乙之特有財產,係為子女張○乙之利益。況上開監護權訪視報告(關於張○乙部分),亦肯定張○乙目前與上訴人甲○○同住,受到良好照顧,張○乙並表示母親疼愛她關心她,伊選擇和母親同住等語,益證上訴人甲○○對張○乙並無親權濫用之情事。則上訴人乙○○等訴請宣告停止上訴人甲○○對張○乙之親權,並請求改由上訴人乙○○等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張○乙權利義務,即難認為有理由,自不應准許…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親子關係,在我國是指民法上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法律上規定的親子關係。基於法律規定之親子關係,無法斷絕。子女父母間若因婚生、準正、認領而發生親子關係者,固然可以具有血統關係為前提,但若因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子女與父母若因婚生、準正、認領而發生親子關係者,固以具有血統關係為前提,若因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無直接之血統聯繫,僅係在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前者,學者稱之為自然〈天然〉血親,後者,學者稱之為法定〈擬制〉血親。

 

本則判決揭示,所謂監護,除生活扶養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自應以子女之利益為依歸,而非以其父或母之意思為取向。

 

離婚不會導致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喪失。當父母中的一方獲得監護權時,這並不意味著另一方的監護權被完全剝奪,而只是暫時停止。此外,若監護人之一死亡,另一方將自動恢復其監護權。

 

該判決還強調,監護權的行使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不應僅根據父母的意願。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時會考慮父母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並參考社工員的監護權訪視報告來做出最適宜的決定。

 

此外,若父母其中一方用子女的名義處理金錢或購置財產,法院將調查這是否確實符合子女的利益。如果證據表明這些行為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則可能不會被視為不當行使親權。

 

整體而言,這個判決體現了台灣法律在處理離婚及監護權問題時,始終將子女的福祉放在首位的原則。這種做法確保即便在父母的婚姻關係終止後,子女的成長和發展仍能得到適當的關注和保護。

 

(相關法條=民法1055條=1055條之1=105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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