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親生父在受他人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在提起否認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前,生父不得認領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這個案例關於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的法律地位和否認之訴的規定,確實是一個涉及許多法律原則和倫理考量的複雜問題。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法律確保了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並且在必要時允許透過訴訟進行親子關係的否認。對於生父在女孩獲得非婚生子女身份前去世的情況,法律似乎並未明確規定後續處理方式。然而,根據你引用的法律原則和大法官的解釋,生父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無法對女孩進行法律認領,因為他的法律人格已經不存在,無法執行認領行為。這種情況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檢討和立法調整,以解決法律上的漏洞並確保合理和公正的結果。這可能包括明確規定生父死亡後的處理程序,或者允許其他特殊情況下的法律程序來處理類似的情況,以保障子女的權益並維護法律的公平性和正義性。

 

按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縱令為其生母與他人通姦所生,但在婚生否認乏訴原告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生父不得認領,雖經生父認領仍屬無效(33年院字第2773號、35年院解字第3181號、37年院解字第4082號解釋參照)。蓋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在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前仍為婚生子女,而認領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亦視為婚生子女,將發生一人既受婚生推定又經認領,發生雙重法律上之親子,有違倫常,因此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在提起否認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前,生父不得認領,以避免雙重親子關係。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87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末段謂「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且如許其提起此類訴訟,則不僅須揭發他人婚姻關係之隱私,亦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為,有悖社會一般價值之通念。故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其訴訟權之行使,乃屬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者應否衡量社會觀念之變遷,以及應否考慮在特定條件下,諸如夫妻已無同居共同生活之事實、子女與親生父事實上已有同居撫養之關係等而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之提起,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其認為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其訴訟榷之行使,乃屬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同理,親生父在受他人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在提起否認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前,生父不得認領,無違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87號意旨。

 

依上說明,吳火獅於75年10月8日死亡,在吳火獅生前,上訴人仍受婚生推定而為高登財之女,於法吳火獅不可能認領或視同認領上訴人。上訴人主張其已經吳火獅撫育應視為認領,為不可採,已如前述。又所謂認領乃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則認領人僅限於生父,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僅能對生存之父為之(最高法院23院字第1125號解釋參照),故生父死亡後,無人得為認領。查吳火獅於75年10月8日死亡時,上訴人仍受婚生推定而為高登財之女,即直至吳火獅死亡時,上訴人不是非婚生子女,吳火獅不可能認領或視同認領他人之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而與之發生父女關係,故上訴人不可能因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現行法認領之訴以生父為被告,上訴人主張之生父吳火獅在上訴人取得非婚生子女身分時已經死亡,致未能認領,應如何處理?或認「民法親屬編修正時,立法院審查會之說明謂『生父死亡者,為認領主體之法律上人格已不存在,而認領非婚生子女旨在發生身分之親子關係,對生父之繼承人課以認領之,於倫常似有欠妥。」,或認為此對非婚生子女不利,仍得由非婚生子女以生父之繼承人提起認領訴訟。

出處: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乃係對於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配偶為生父,如子女如與生父不具真實血統聯繫,法律上賦予生父母及子女否認之權利,而此權利須透過訴訟始得為之。簡言之,婚生否認制度係以「訴訟」之方式,推翻法律推定所賦予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本則判決揭示,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其訴訟榷之行使,乃屬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同理,親生父在受他人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在提起否認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前,生父不得認領。

 

本則判決涉及的是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認定以及否認之訴的相關規定。核心問題在於一個法律原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的子女,法律上推定該子女的生父為配偶。這種推定只能透過法律訴訟來否認。

 

在具體案例中,問題涉及一個女孩被推定為某男士(高登財)的婚生子女,而該女孩實際上可能是另一名男子(吳火獅)的生物學子女。然而,根據台灣的法律,除非透過訴訟成功否認婚生子女的地位,否則生物學父親無法對該女孩進行法律認領。這是因為法律旨在保護婚姻的穩定性和家庭的和諧,避免因訴訟揭露他人婚姻的私密事項而影響社會秩序和倫理常規。

 

此外,如果生父在未能在女孩獲得非婚生子女身份前去世,根據案例中的訴訟結果,逝世的生父已無法認領該子女。此時,法律考慮的是親生父母的法律地位在其死亡後已不再存在,而對遺族課以認領的責任在道德上可能不合適。對此情況的解決方案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檢討或立法調整,以反映社會觀念的變遷和特殊情況的需要。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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