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暫定親子關係之存否,在性質上不適宜為滿足性之假處分,自不許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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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判決確實強調了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推定親子關係,以及在否認親子關係訴訟期間維持該親子關係的暫定性質。這樣的法律安排確保了在訴訟程序中維護家庭和諧以及保護兒童權益的目標。這也凸顯了法律對於親子關係穩定性的重視,並且在法律程序中確保了公平性和正義性。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於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前,該子女仍應認為婚生子女。此種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於否認之訴判決確定之前,不宜更迭,以維護受婚生推定子女之利益,並確保家庭生活之和諧及法律秩序之安定。是暫定親子關係之存否,在性質上不適宜為滿足性之假處分,自不許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出處: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乃係對於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配偶為生父,如子女如與生父不具真實血統聯繫,法律上賦予生父母及子女否認之權利,而此權利須透過訴訟始得為之。簡言之,婚生否認制度係以「訴訟」之方式,推翻法律推定所賦予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本則判決揭示,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於否認之訴判決確定之前,不宜更迭,以維護受婚生推定子女之利益,並確保家庭生活之和諧及法律秩序之安定。是暫定親子關係之存否,在性質上不適宜為滿足性之假處分,自不許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本則判決是對民法關於婚生子女推定親子關係的解釋,及在父母或子女提起否認親子關係訴訟之前,這種親子關係的法律地位不應更改的原則的說明。台灣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如果妻子在婚姻關係期間懷孕或生子,法律上推定該子女的生父為其配偶。這個法律推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維持家庭生活的和諧以及法律秩序的穩定。

 

在判決提到的「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是一種特定的法律程式,允許生父、生母或子女在法院中否認此親子關係。該判決進一步說明,在獲得法院的最終確認判決之前,不宜改變暫定的親子關係。這意味著在法院判決之前,婚生子女的身份仍然有效,不能隨意變更。

 

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避免在親子關係尚未由法院最終確定前,因推測或擔憂而造成家庭不必要的混亂或困擾。這種法律安排確保在法律確認之前,保持現狀,以保護兒童和家庭的利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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