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判決確實體現了對子女權利的法律認知和保護的進步。對於子女而言,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這關係到他們的個人身份和權益。然而,在過去,僅限於夫妻之一方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限制了子女本身的訴訟權,這導致了對其權益的不當限制。法院的決定反映了對於現代家庭及兩性關係的更深刻理解,意識到在確定親子關係時需要兼顧個人隱私和真實性之間的平衡。通過允許子女本身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法院提供了一個更加公正和全面的法律途徑,讓子女能夠在必要時挑戰與他們的生父母之間的法律推定關係。
按子女本有獲知其血緣之權利,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之利益及人格,應受憲法之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始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顯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就限制子女不得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部分,已解釋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而夫妻父母子女所建構之家庭倫理關係,為社會人倫秩序之基礎,並為扶養、監護、財產繼承法律關係之準據,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倘與真實血緣關係相違背,不僅有礙子女之人格發展,且影響以親子關係為基礎所生之扶養、監護、財產繼承之法律關係,就現階段之兩性關係及社會價值,衡量確定真實血緣關係所可能涉入父母婚姻關係之隱私領域,暴露生母受胎事實之侵害,較之表見親子關係所造成血緣關係混淆及扶養、監護、財產繼承之侵害為小,自應准許就此受有權利義務利害關係,而於法律地位處於不安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成立之訴,得依該確定判決,除去該不安之狀態。原判決認得由利害關係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難謂有何違背法令。
出處: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乃係對於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配偶為生父,如子女如與生父不具真實血統聯繫,法律上賦予生父母及子女否認之權利,而此權利須透過訴訟始得為之。簡言之,婚生否認制度係以「訴訟」之方式,推翻法律推定所賦予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本則判決揭示,子女本有獲知其血緣之權利,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之利益及人格,應受憲法之保障。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始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顯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
這個判決反映了對於子女在親子關係中權利的法律認識和保護的重要進展。根據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通常是基於婚姻期間所生的推定,這在法律上為家庭關係提供了一定的穩定性和預測性。然而,這項推定也可能與子女的真實血緣關係不符,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對子女的人格權和其他法律權益構成影響。
在本案中,法院承認了子女有權獲知其真實血緣的權利,這一權利直接關聯到其個人利益和人格發展,應受到憲法的保護。此外,法院也認為,將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權限僅限於夫妻之一方,而不允許子女本身提起訴訟,這樣的限制未能充分保護子女的權益。
因此,法院的決定強調了需要提供一個法律途徑給子女本身,使他們能夠挑戰與他們生父母之間法律推定的親子關係,尤其是當這些關係與他們的真實血緣情況不符時。這樣的法律進展有助於確保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個人權利的充分實現,特別是在家庭法的領域中,這些權利對個體的生活影響深遠。
此外,這項判決也顯示了法院對現代社會價值和兩性關係的認識,意識到在確定親子關係的過程中需要平衡個人隱私與真實性的需求。這種法律解釋的演進是對現行法律制度的修正和完善,確保所有相關方—尤其是可能對其身份和法律地位感到不安的第三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內找到適當的保護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