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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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判決確實強調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對於這些子女身分的確認程序。它凸顯了法律對婚生子女及其親子關係的保障,同時也顯示了對家庭和社會秩序的關注。透過法律程序來確認親子關係的存在或否認,可以避免一些可能對家庭和個人造成負面影響的情況。此判決的核心在於確保這一程序的公正和有效性,以維護家庭和子女的權益,並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既不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故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苟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被上訴人係其生母廖靜與訴外人洪炎煌之婚生子,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洪炎煌提起原審所謂否認子女之訴,既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始經第一審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親字第三號判決勝訴確定,則在此項判決確定前死亡之李從益(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死亡)生前對被上訴人所為之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依上說明,自難認已發生認領之效力。原審未說明李從益生前所為不生效力之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何以在上開判決確認洪炎煌與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後,即能溯及發生效力之依據,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乃係對於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配偶為生父,如子女如與生父不具真實血統聯繫,法律上賦予生父母及子女否認之權利,而此權利須透過訴訟始得為之。簡言之,婚生否認制度係以「訴訟」之方式,推翻法律推定所賦予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本則判決揭示,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苟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本案判決的核心在於探討婚生子女的認領問題以及否認親子關係的法律程序。根據的民法規定,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這種推定賦予了子女法律上的某些保障和權利,但同時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透過法律程序來否認這種親子關係。

 

在這個判例中,一名男子在他的婚外子女被認定為他人的婚生子女時,企圖進行認領。然而,因為還沒有透過法律程序確認該子女與法定生父之間親子關係的不存在,這位生父的認領行為被視為無效。法院認為,在法定生父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確定前,任何認領行為都不應發生法律效力。這是為了維護婚姻和家庭的和諧、身分的安定及子女的利益。

 

此判決強調,除非透過正式的法律程序來確認親子關係的不存在,否則任何對婚生子女的認領行為都不能單方面進行。這也反映了法律在保護婚生子女合法權益及社會秩序方面的立場和考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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