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而處分未年子女之特有財產,該處分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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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中,法院強調了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特有財產的行為必須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特有財產的定義涵蓋了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雖然父母有權使用和收益這些財產,但任何與處分有關的行為都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這一判決突顯了在法律上,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處理財產時的責任,無論是處分財產還是代理處分財產,都必須以子女的利益為優先考慮因素。因此,即使是成年後的承認行為也必須受到相同的約束,以確保子女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528條及第108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此民法第1086條第1項、108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法定代理權係父母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之一種,除有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之情形外,殊無由父或母單獨行使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甲○○雖抗辯丙○○於成年(即102年1月18日)後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申請書及授權同意查詢聲明書按蓋指印,顯已對於系爭委任契約為承認云云。惟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此民法第81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上開條文所謂承認,係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應由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以意思表示向其相對人為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丙○○之承認必須以「意思表示」向甲○○為之,始符合上開條文之規定。惟查:丙○○所按蓋指印之文件,並非系爭委任契書,而是向三商美邦人壽提出申請之保險金申請書,以及授權三商美邦人壽向醫療院所、健保局、地檢署及警察機關調閱、抄錄及影印病歷、事故相關筆錄及鑑定報告之授權同意查詢聲明書。由上可知,丙○○係向三商美邦人壽提出保險申請及授權同意其查閱醫療及健保資料,非對甲○○為承認系爭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甲○○此部分抗辯並無可採。…末甲○○抗辯乙○○於102年7月17日所簽系爭同意書具有事後承認之效力云云,惟查: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又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此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定有明文。且為貫徹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父母違反此規定而處分未年子女之特有財產,該處分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惟上開規定究非因此而剝奪未成年子女對其特有財產之處分權。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其特有財產時,亦須受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判決意旨可參。由上開條文及判決意旨可知,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處分行為外,亦包含父母就特有財產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之代理權行使行為,均應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否則無效。故此,父母對於代理權欠缺之承認,亦應為相同之解釋,須為子女之利益始得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所謂「特有財產」,即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本則判決揭示,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其特有財產時,亦須受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限制,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處分行為外,亦包含父母就特有財產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之代理權行使行為,均應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否則無效。故此,父母對於代理權欠缺之承認,亦應為相同之解釋,須為子女之利益始得為之。

 

在這個案件中,關鍵的法律原則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的處理。特有財產是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根據台灣民法第1088條的規定,父母對於這類財產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這些行為必須符合子女的利益,否則無效。

 

此案中,父母在處分或代理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時,必須遵守的是:所有處分行為必須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這包括由父母作為代理人進行的任何處分行為。若違反這一規定,相關的處分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這個判決強調,即便是在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後的任何承認行為,也需要遵循相同的原則。這意味著,即使成年後的行為如承認父母先前的代理行為,也必須考慮到當事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了維護。這一點在法院的判決中得到了明確的體現,強調了父母行為必須嚴格為子女的利益服務這一要求。

 

(相關法條=民法第81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1086條=民法第1087條=民法第10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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