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養程序中,雙方必須簽署書面契約,並向法院提交申請以獲得認可。法院在審查收養時,不僅審視法律形式,還會評估雙方的真實收養意願以及收養的目的是否符合法律宗旨。對於未成年被收養人,法院將最大程度地考慮其最佳利益;而對於成年被收養人,法院也會考慮其對養父母的潛在貢獻。然而,除非存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予認可情形,否則法院通常不會拒絕收養申請。此外,最高法院的裁定強調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專業性和效率,以及對家庭成員利益的平衡考量。這些原則旨在確保收養程序能夠符合法律精神,並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收養契約於當事人間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即為成立,且以經法院認可為收養契約生效要件。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無收養之合意?端以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為準,僅於收養契約成立後,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反悔之情事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而已。而成年人被收養與未成年人被收養之情形未盡相同,法院於認可收養時,對於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固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主,惟對於被收養人為成年人時,被收養人尚可照顧養父母,有利於養父母,除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外,法院自無不予認可之理。
原裁定以本件收養目的僅為收養人香火之延續,臆測兩造無收養真意,收養目的與立法本旨有違,已有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之顯然錯誤,且未審酌本件收養契約有無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應不予認可情形,遽以本件收養關係之目的與收養制度立法本旨不符,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亦有消極不適用上開民法規定,並均影響裁判之顯然錯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家事事件法之制定,係期能從根本上解決家事紛爭、統合處理其他相關家事事件,藉以增進程序經濟、節省司法資源、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在兼顧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同時,亦適當保護老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之正當利益,進而維護家庭和諧、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之根基(家事事件法立法總說明參照)。為能達成上述目的,同法採專業處理原則,明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擔任(同法第二條、第八條規定參照)。而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或須斟酌被收養之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或須斟酌成年人被收養時有無前開民法所定應不予認可情形,倘由不具法官資格之司法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似與上述專業法官處理原則有違,案既經發回,宜併注意研究家事事件法立法意旨而為適當處理,附此指明。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所謂收養子女,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而言,將本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之人,擬制成有親生子女關係之制度。
本則判決揭示,端以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為準,僅於收養契約成立後,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反悔之情事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而已。而成年人被收養與未成年人被收養之情形未盡相同,法院於認可收養時,對於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固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主,惟對於被收養人為成年人時,被收養人尚可照顧養父母,有利於養父母,除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外,法院自無不予認可之理。
根據民法第1079條,收養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需向法院申請認可。收養合約在雙方簽署時即視為成立,但其效力則依賴於法院的認可。法院在考慮是否認可收養時,會重視是否存在雙方之間的真實收養意願。
該條款還明確區分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被收養的情況。對於未成年被收養人,法院主要考慮其最佳利益;對於成年被收養人,則考慮其對養父母的可能貢獻,除非存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予認可的情形。
此外,文中提到的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原審判決認為收養目的僅為延續家族香火,認為雙方無真實收養意願,因此駁回抗告。這顯示出法院在審查收養案件時不僅要考慮法律形式,還要實質上審視收養的目的是否符合立法宗旨。家事事件法的制定也反映了對法院在家事事件處理中專業性和效率的期待,要求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能兼顧各方面的利益,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