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決反映了法律在處理收養關係時的細緻和深入。它強調了在評估收養關係是否應該終止時需要考慮的各種情況,包括雙方之間的感情互動和對待。這也提醒人們,即使是非親生關係,也需要擁有互相尊重和照顧的基本價值,以維持健康的家庭關係。
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為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所謂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係指養子女對養親有忤逆等行為,且該事由確實重大,已嚴重影響養親子間之感情,致無法維持其收養關係者,始足當之。而事實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
…喪禮服儀,古來即有一定之標準,縱令現今社會風氣已簡化,被上訴人亦不知穿戴禮俗,但對於其所著喪服與謝得勝孝男不同,應有認知,然其在為謝得勝披麻帶孝前,未徵詢過上訴人之意見,即逕依旁人之指示為之,益可見其不在乎上訴人之看法,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漠視其感受,即非無據。被上訴人雖無積極的忤逆行為,然長期的漠視上訴人物質上及精神上之需求,讓上訴人後悔、懊惱、痛苦而不知反省改進,亦堪認係消極的忤逆行為,確已嚴重影響養親子間之感情,致無法維持其收養關係。…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從未主動關懷非虛,則被上訴人連上訴人基本需求為何都不知,何來親子關係佳之可言?又兩造收養關係迄今已逾50年,親情理應與親生無異,倘若被上訴人從未失為人子女之道,又豈會連上訴人需求為何,及應如何對待上訴人均不知,上訴人又何需於逾86歲高齡後,堅持終止收養關係?況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唯一之兒子,在謝德寶住院需人照料之際,卻以有謝金燕及家人照顧為由,未曾留院陪伴照料,即難謂無怠忽人子之責,所辯兩造關係正常云云,諉無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所謂收養子女,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而言,將本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之人,擬制成有親生子女關係之制度。
本則判決揭示,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所謂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係指養子女對養親有忤逆等行為,且該事由確實重大,已嚴重影響養親子間之感情,致無法維持其收養關係者,始足當之。而事實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
本則判決討論的是收養關係的終止。依據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如果養父母或養子女中的一方由於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可以應另一方的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這裡的“重大事由”通常指的是養子女對養親的忤逆行為,這些行為必須是確實重大且已經嚴重影響到雙方的感情,使得收養關係難以維持。
判決案例中提到的情境是一位上訴人感受到被上訴人(養子)長期忽略其物質和精神上的需求,這種忽視被認為是一種消極的忤逆行為。上訴人主張,這種持續的情感疏遠和忽視已經嚴重影響了他們之間的親情,因此他希望終止這段超過50年的收養關係。
這個判決強調了判斷重大事由時需要考慮的社會一般觀念和各種具體情況,這也反映了法律在處理家庭事務時需要考量的複雜性和對個案具體情況的細膩判斷。收養法律提供了一種機制,使非直系血親關係的人可以建立類似親生子女的法律關係,但當這種關係因為某方的行為而無法維持時,法律也提供了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