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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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和法院監督。這種制度旨在確保兒童的權益和福祉,同時保障各方的法律權利。透過書面申請和法院審查,可以有效地防止濫用收養制度或對兒童造成損害的行為。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076條、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收養人、被收養人均為成年人,雙方確有收養合意,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被收養人之父母均已死亡,收養人已實際照顧被收養人多年,堪認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有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本件有何違反收養之目的,執此,本件收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養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所謂收養子女,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而言,將本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之人,擬制成有親生子女關係之制度。

 

本則判決揭示,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本則判決是關於收養法規的詳細解釋及特定案例的法院裁決,強調了收養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需要法院的認可,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正當性。法律規定了特定的親屬關係不適用於收養關係,如直系姻親不能收養對方的子女,除非是夫妻中的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子女。另外,成年人的收養需要得到配偶或父母的同意。如果收養意圖免除法定义務、對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法院將不予認可。一旦法院認可了收養,該認可的法律效力溯及至收養合同成立時。在提到的案例中,法院認為雙方都是成年人且有共同的收養意願,且收養人已經實際照顧被收養人多年,因此認定收養關係合法成立並予以認可。這些規定體現了收養法律對於維護兒童福利和保護各方權益的重視。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3條之1=民法第1076條=民法第1076條之1=民法第1079條=民法第1079條之2=民法第1079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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