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確實凸顯了如何在收養關係中平衡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和責任。儘管收養關係在法律上被視為與親生子女關係相當,但仍然存在可能導致終止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出裁決,以確保收養關係的真正利益得以維護。這個案例也提醒了人們在建立收養關係時應該考慮到的重要因素,例如相互的情感交流和支持。雖然收養是一種美好的行為,但也需要雙方之間的努力和承擔。若是雙方之間的聯繫和情感出現了嚴重的疏遠,法律也應該有相應的機制來處理這種情況,以確保家庭成員的權益和福祉。
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應指養親子間之感情或信賴有所破綻,並有不能回復之情況,而該破綻亦已使雙方之親子關係無法繼續維持。至其事由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兩造長達30年間未曾相互往來,母女情誼本屬淡薄,且被上訴人於96、101年間兩次因惡性腫瘤住院開刀,上訴人均未前往探視,僅存之母女情份更係蕩然無存,自難期兩造能建立相互扶持與照顧之母女情份,堪認兩造間之收養關係有不能回復之重大事由,則被上訴人訴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所謂收養子女,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而言,將本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之人,擬制成有親生子女關係之制度。
本則判決揭示,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應指養親子間之感情或信賴有所破綻,並有不能回復之情況,而該破綻亦已使雙方之親子關係無法繼續維持。至其事由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
這個判決凸顯了法律對於終止收養關係的規範。根據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如果養父母或養子女之間因為重大事由無法繼續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可以應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重大事由通常指的是養親子間的感情或信賴出現無法回復的嚴重破裂,導致無法繼續維持相應的親子關係。
在這起案例中,原告和被告間長達30年沒有相互往來,且在被告因疾病住院時,原告也未有前往探望,表明了雙方間的母女情感已經完全消失。基於這些情況,法院認定此情形構成終止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故批准終止收養關係的請求。
這個判決不僅反映了收養制度如何在實際運作中保護個人的基本情感和信賴的權益,也顯示了法律對於家庭關係的靈活處理,以社會的一般觀念和具體情況為依據來評估是否應終止收養關係。这样的法律規範對於確保收養關係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